如果公司長期員工在工作期間生病,且是尿毒症。那麼公司是否應該對其員工進行經濟賠償以及其他賠償

時間 2022-01-06 08:30:05

1樓:不起眼的小過客

如果不是工作的職業危害的原因,公司不對其員工進行經濟賠償以及其他賠償。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2樓:財富保保

根據勞動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後勞動合同並非自動解除,而是需要順延到醫療期滿。

勞動者可以獲得1、醫療期工資,2、經濟補償金;3、醫療補助費1、醫療期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2、經濟補償金根據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醫療補助費不低於六個月工資。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樓:周律師說

你好,這種情況下,只要生病與公司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一般來講,公司是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賠償的。但在員工醫療期間的工資與社保應是按照規定發放和繳納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尿毒症患者在飲食方面一定要多注意,要多吃牛奶、雞蛋、瘦肉、魚等動物蛋白,少吃豆製品等植物蛋白,因為植物蛋白利用率低,會加重尿毒症。老年患者蛋白缺乏更為常見。肌肉萎縮,體重減輕,所需的蛋白量相對要高一些。

5樓:短足折耳

磨床一般最多有些噪音,或者金屬顆粒這個還不太容易吸附了。這個不會引起尿毒症,是不算職業病的。實在不放心去當地的疾控中心諮詢一下。

如果是疾病的話,企業沒有賠償責任的,只能靠自己的醫保了。

6樓:好個皮皮蝦

不是職業病。但是公司如果給職工交有養老保險和醫保。那麼您是可以享受醫保**的。

7樓:清清夢幻

生病,那要看是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啊?如果是工作原因那公司就得賠償你很多。

不然的話,就看公司是否願意給點咯。一般都會給一點就不會太多了。

如果你給自己買了商業保險,那日子就不會這麼難過了。總是在需要的時候才知道該給自己買保險,可以已經來不及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有醫療保險,公司會出應該出的那部分,現在不像以前國營企業了,現在靠保險,如果沒有保險就是空談,哪個公司會出錢呢?出於人道會搞些捐助之類的,法律沒有強制規定,除非你能證明引發生病的原因是因為該工作的原因。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諮詢一下該病是否職業病。是的話,有工傷保險**支付。單位只要按規定為員工繳納社保費。

公司有個員工是尿毒症,可以辭退嗎?

10樓:王元頁

過了醫療期無法繼續工作就可以解僱

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職工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並且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有個員工是尿毒症,如果不是因為工傷引起的,給予員工一定的補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在職職工,在上班期間得了重大疾病,單位怎麼負責任

12樓:

在職職工,在上班期間得了重大疾病,屬於工傷範疇(因工作原因受傷或屬於職業病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應當負擔的責任如下:

1、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級到10級傷殘,傷殘等級在5-6級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和傷殘等級7-10級勞動合同期滿本人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負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傷殘等級5-6級本人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能適當工作的單位應該支付工資,難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傷殘津貼。

在職職工,在上班期間得了重大疾病,不屬於工傷範疇的享受醫療期的待遇。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休息,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醫療期公司應當負的責任:

1、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助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期間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3、對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或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外安排的工資,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按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

13樓:麻木

在職職工,在上班期間得了重大疾病不屬於工傷,單位沒有責任,需要自己承擔,重大疾病屬於身體原因,非工作原因。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4樓:十點自習室

回答在工作期間受傷的一般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患職業病的;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提問在上班期間,查出癌症的情況下,公司應當付有什麼責任

還請您能答覆我,謝謝

回答如果在上班期間查出癌症這種情況只能通過工傷鑑定去鑑定癌症是否與職業有關,如果是職業造成的癌症,那麼屬於職業病,也是屬於工傷範疇。如果不是職業病,那麼只能按照醫療保險可報銷重大疾病去報銷。

提問如果不是職業病公司就沒有任何補償和責任了嗎?

如果因為癌症死亡了,公司有沒有相應的補償和其他,謝謝

還請老師回覆我一下,謝謝

麻煩你說話可以嗎,回覆我一下,謝謝

回答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患了癌症,如果公司沒有解僱你,那麼**費用符合醫保報銷的部分可以通過醫療保險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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