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的自動離職協議後悔了怎麼辦,簽了合同,自動離職的後果

時間 2022-02-07 20:30:10

1樓:實習律師

你已經簽字同意離職了,則離職事實已生效。

鑑於是自動離職,沒有經濟補償金。

如果要仲裁的話,離職一年內提出都有效。

2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你已經簽字了,則無足夠證據推翻上述的真實性的前提下,則是有效的。你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的確如果非自動離職,依《勞動合同法》第40條,公司以你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雖未籤勞動合同,但一年後已經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可以自離職後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都是有效的。

3樓:時崎尋風

按照以上所述,已經簽訂的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是有效的。不論是誰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一般都要給勞動補償。你在這單位已經工作20餘年,應屬於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承擔的責任很大。

可以這樣補救,你可以先和單位商量,儘量帶上錄音裝置,表明你是「被離職」,是你已工作20多年,要求單位籤合同而單位不給籤,相反逼迫你離職,你要清楚的表明自己是不同意的。要求單位恢復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未答應,你可以到法院起訴。

4樓:麥在他鄉

用工糾紛的時效是一年,那麼你知道該怎麼辦了

工傷鑑定沒下來,老闆逼破我籤協議自動離職,字簽了有後悔了,怎麼辦

5樓:戚廣利

工傷鑑定沒下來,不能離職,如果離職對員工非常不利。老闆逼破你籤協議自動離職,應當經濟補償很難兌現。如果老闆強迫簽字,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6樓:112333束脩

1有證據證明老闆脅迫你,視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可主張二倍工資的賠償金。

2如果沒有證據,只能把前面工傷的醫藥費、誤工費要回來了。

3如果涉及金額較大,最好請**律師,一般情況下能幹這種缺德事的老闆不會乖乖賠償,需要靠司法來解決。

7樓:wcg選擇

這個老實在德性太差!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說明情況。

8樓:匿名使用者

既已簽字,後悔無用。除非你能證明受到「逼迫」。

抓緊去社保,看看工傷認定了沒有。堅持走工傷處理程式。

9樓:很好的快樂

看來你的老闆以為把你辭退了就不用負責你因工傷造成的經濟損失,你是工傷在先,就算現在簽了自動離職協議也不怕的,這個老闆一樣要賠償你工傷後的損失的,包括後續的醫療費,工資,交通費等等,一直到你完全**為止,如果你老闆要耍賴可以起訴他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拿出老闆逼你籤協議的證據呀!如果沒有證據就是到了法院對你也不會有利。

11樓:擁泉添夏

後悔每辦法了,你不籤就好了。

12樓:騷陳聊車

這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然後去法院告他就行了,去當地的勞動部門諮詢下吧

13樓:添宇好個秋

可以證明是被迫的,就還是可以去告他的

14樓:玉堂春富貴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要簽字呢?是協商好賠償金額了嗎?如果簽字了,就不好處理了,你有辦法證明是被逼迫籤的字嗎?

簽了合同,自動離職的後果

16樓:華春霞律師

回答提問

剛剛進廠簽了合同,然後當天就不想做了,自動離職可以嗎?

???可以嗎

回答自離屬於一種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做法。

按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仍要支付工資的,但是因為自離,造成公司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的。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更多11條

1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18樓:電電電電電糊你

如果是重要崗位,公司可能有保密條款,你違反要告你

社保和醫療他是沒有辦法搞你的,那是勞動局給個人辦得,他如果給你弄丟了,他還得負責給你補,好麻煩的,你走了巴不得你早點提走。

已簽了勞動合同,自動離職後會有什麼後果?

19樓:等待戈多

如果不辦理離職手續就離開單位,就沒有補償,也沒有離職證明和社保轉移。這種離職方式,一般情況你面試的其他公司是查不出來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裡,應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併結清賠付事項。

20樓:之何勿思

這種方式離職,一般情況另外公司是查不出來的,自己的應聘表上最好也不要填寫這個工作記錄。因為不管哪家公司,都會很忌會你這種方式離職的員工。至於那份勞動合同,你走了,自然就不存在了。

沒有對前家公司產生很大的利益影響,公司是不會來追究個人責任的。

健康證如果自己有辦法還是去原公司拿回來,可能大部分公司都需要,要不自己重新辦理。社保方面也沒多大關係,只要原公司把你社保停哪,你在新的公司就可以重新辦理。

不按法律規定提前通知單位辭職,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21樓:明瀚企業管理

一、首先要批評你的是,那種做法過於衝動,也叫對自己不負責任。不過事情過去就算哪,自己反省一下在哪些地方做得不對,為什麼和同事與上級關係處得不好。這是很重要的,因為以後面臨的工作崗位如果碰到類似的問題,難道還是一氣之下什麼都不要,自動走人嗎?

這不叫「英雄主義」。

二、這種方式離職,一般情況另外公司是查不出來的,自己的應聘表上最好也不要填寫這個工作記錄。因為不管哪家公司,都會很忌會你這種方式離職的員工。至於那份勞動合同,你走了,自然就不存在哪。

沒有對前家公司產生很大的利益影響,公司是不會來追究個人責任的。

三、健康證如果自己有辦法還是去原公司拿回來,可能大部分公司都需要,要不自己重新辦理。社保方面也沒多大關係,只要原公司把你社保停哪,你在新的公司就可以重新辦理。

補充回答:

1、對你新的工作不會有什麼影響,自己就當作一回教訓與經驗吧

2、勞動合同在你離職後會自動解除

3、不能查出你是因為那種情況離職,只要你自己不說;

4、如果應聘上哪,可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5、以後交五險一金沒有什麼影響,放心好哪;原公司在你離職後,會自動把社保給你停哪,你進入新的公司,如果有社保,繼續辦理就行哪。

22樓: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你的情形,按照「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屬於勞動合同已經解除,五險一金原來的單位也會停辦,健康證可以重新辦理。你要考慮的是後續的事情。

第一,最主要的就是你的檔案是否還存在原單位,存了就最好協商調出,如果單位拒絕辦理,可以到單位註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強制調出。沒存就最好。

第二,應聘新工作時,建議你不要過多談及過去的單位,尤其是他的缺點,任何單位都會反感非議以前公司的員工,即使你有道理。可以平和的解釋離職情況。一般很少會有人深究追查你之前的公司的工作經歷。

如果真的查了,新公司也不會一面之詞就看待你,主要還是看你的工作表現,即使問到你了,你也可以態度平靜的說誰是誰非你也不想多說,公道自在人心,不用解釋具體的糾紛什麼的。因為事情究竟是什麼樣也是說不清楚的,新公司也還是看你的工作表現來判斷你的價值,你說呢。

第三,既然是問心無愧的,就不要多想以前的事情,也不用過於憂心。做人要看將來,加油,希望你選擇一家更好的公司,工作愉快。

如果還有問題請補充提問,我會再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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