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了,辭職的話,是不是再上月才可以走

時間 2022-02-12 01:05:03

1樓:韓飛律師

一般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龍軍

合同到期無需任何附加條件即可終止合同 企業不得扣押金(注:企業收取押金已是違法事實) 不得拖欠工資 另外企業還要多給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即你工作一年辭職,企業需多給你一個月的工資) 出現糾紛無法和企業協商的 請你帶上身份證到 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和申請調解!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我想辭職,需要等一個月以後再走嗎?

3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1、如果是合同約定的期限的最後一個月裡公司提出不續簽,那麼合同到期後就可以離職,不用再等一個月。

2、如果離合同到期還有很久,公司提出了不續簽,那麼離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的。

3、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不續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國**法制資訊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4樓:微風

這個不需要,因為合同已經到期,只要打了辭職報告,交接完工作隨時可以走人,單位不得扣押檔案等,你也可以轉移你的保險等,工資也按你上多少天班拿多少的工資。只有合同未到期(在正式合同期內)才需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希望能幫上你,希望採納!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不續簽超過一個月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正常勞動關係情形下,應該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

縱橫法律網 張華東律師

6樓:中顧法律網精英

您好,合同到期以後,如果不續簽,你若辭職,只需通知公司即可,無需等一個月。

7樓:天津郭強律師

1、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公司應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不需要辭職了,因為已經沒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公司給補償金即可。

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日你就可以離職,不需要等一個月。另外你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從2023年以後起算年限的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樓:為**而生存

不用吧,因為已經到期了,不存在合同關係了,你可以直接走人,現在當務之急就是尋找新的工作,如果還在合同期內,你辭職的話就得提前一個月申請,這樣就德等一個月再走le

10樓:

勞動合同到期,不管公司是否續簽,你都可以走,要求公司吧你的檔案轉移到就業服務中心(以前的勞服)一遍你領取失業救濟金。公司必須於1周內轉移完畢。有關詳情你可以看看《勞動合同法》和《失業保險條例》。

合同到期幾個月了,現在辭職是不是可以不用提前一個月

11樓:水6元

不是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想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就應當主動中止工作,要求與用人單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一次性結算工資走人。如果勞動者繼續上班幾個月後再提出辭職,就應該依法履行提前30日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① 勞動合同期滿的;

②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③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④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⑤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的通知〔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自己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0天自然日,在第31天自然日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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