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微風
簽訂兩次勞動合同的沒有壞處,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勞動合同後,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如下幾個事項:
1.「連續訂立兩次」是從《勞動合同法》實行之日即2023年1月1日起計算;
2.用人單位第三次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a.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用人單位第三次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拒絕與該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若用人單位同意與該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除非該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第三次續訂各地有不同的解釋,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則認為,除非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第三次必須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且除非該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下列幾種: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會終止:
1.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或達到退休年齡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蒼洱白子
只要單位沒有降低工資及相關待遇,那麼簽訂兩次勞動合同,沒有什麼影響的。
我可以籤兩份勞動合同嗎?簽了會有什麼後果呢?
3樓:華律網
原則上不允許,《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例外情形:《勞動合同法》保護的雙重勞動關係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非全日制用工;(2)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強制解除勞動關係。
4樓:韓飛律師
原則上不可以同時和兩個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
但是,你現單位不需要上班,如果單位同意(必須有人事部門或總經理簽字同意) ,也可以與另一個單位簽訂合同,要不影響現單位工作,要把真實情況告知兩個單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五哥回答
如果不涉及到經濟糾紛,對於你沒有任何的損失。不過一般你的新公司肯定需要你提供離職證明的,建議你提前把這個情況和你的新公司說明白,如果涉及到後續的問題,要新公司承擔。
6樓:張珂律師
同時籤兩份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同一個職員在同一個時間段內,只能與一個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若是同時簽署了兩份勞動合同,此時就已經是違法了,若是單位由於其簽署雙份合同而權益受到侵害,此時單位可以要求該職員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籤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小強大律師
不能籤兩份勞動合同,你可以跟新單位說那邊手續還沒辦完,還不能籤新的勞動合同,他怕你反悔的話,可以籤一個意向協議,等你那邊辭職了之後再進行正式的簽訂新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1、工程領域中存在著掛證的現象,一般也會與掛證的人籤勞動合同,交保險,否則去投標時不會被承認該人為公司員工的。
2、此人在另一家公司工作,這家公司也籤勞動合同,交社保。
所以事情沒有完全確定的,看你怎麼做了。
9樓:
不可以。除非你不是全日制用工。
10樓:999香香
嗯,感覺樓上說的挺好的
在單位簽過兩次勞動合同,是不是以後就不用簽了
11樓:賈俊峰律師
在單位簽過兩次勞動合同,不是以後就不用簽了,勞動者可以在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籤多少年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年,或者是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滿十年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籤十年以上,到期後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以下類:
一是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二是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可以依法約定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2樓:蒼洱白子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兩次勞動合同,那麼第三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那麼以後可以不需要繼續簽合同。
13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第二次籤的勞動合同的截止日期了。。。
14樓:微風
勞動者在單位連續簽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如果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雙方也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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