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提離職被索賠42萬,校方為何這樣做?

時間 2023-10-01 12:05:01

1樓:記上這人掉凳了

說起這個事件,這名教師當時發布了類似於「網路求助」的形式,來引起網友對自己的同情,後來也隨著網友們的了解和有關方面的報道,網友對這件事情也不是全站教師這一方了。對於高額的賠償金額,校方那麼做是為了使自己學校的損失降到最小,同時也是希望這個教師能歸還學校對其付出培育的費用等。

在之前這個教師和學校簽署的協議,自己去攻讀博士的過程中,產生的學雜費,住宿費,和往返的交通費由學校進行報銷,但是學成之後,教師需要在沂州師範學校連續任教到5年,也就是2023年。那麼教師如果在這個期間提出離職,那麼就要承擔相對應的違約賠償。

在學成之後,這個教師是在2023年就提起過離職,這麼一算時間,這個教師其實也是屬於沒有契約精神的,學校為這個教師付出了很多的心血和培訓,而學校要求的42萬依據如下:一、讀博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往返車費34612元,脫產學習期間的工資45892元,生活補貼50000元,共計萬元;二、讀博結束後未滿服務期3年補償費:3年*5萬=15萬元;三、評為副教授未滿服務期補償費:

年*4萬=14萬元。

教師在看到這個賠償認為是極其不合理的,而在一年前,她就提出了離職,當時學校是要求賠償萬元的違約金,後來協商到了萬元,教師還是覺得不合理,因為這個費用包含了她在培訓期間的工資極其福利待遇萬元。教師認為這個費用不該是賠償的費用,最後僵持沒有結果,以至於到了現在42萬元。

怎麼說呢,教師先違反了契約,是要承擔一定的違約金,42萬元的依據也略微站不住腳,不過教師的這個做法是屬於不道德的,在後面找工作的時候,其他的應聘公司也會考慮教師的這個問題。

2樓:馬寧學長

教師提離職被索賠42萬,校方這樣做的原因該教師剛剛與校方簽訂合同不久, 就要辭職,這一行為違法了合同規定,因此按照約定,校方進行索賠!

3樓:o姐林語菡

因為他們覺得他們為了培養他的能力花費了很多錢,而且他們的合同沒到期,他算是違約了。

4樓:夏至未末

因為這個教師違約了,學校對他培養進行了大量投入,包括讀博期間學校為其支付的工資、生活補貼等共計萬元,我覺得賠償無可厚非。

教師辭職要賠違約金嗎

5樓:陳鋼

法律分析:一般是需要的。在教師聘用合同中,幾乎無一例外地都有違約金條款,並且是教師違約要向校方支付違約金,而極少有校方違約向教師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許多教師因為需要工作而不得不接受這種權利義務不平等的聘用合同。

如果教師單方解除聘用合同,則按沒有履行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來計算支付違約金。一般以沒有履行期限1年賠償校方1萬元甚至更多來計算,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除此之外,也有一些聘用合同約定,如果教師不遵守單位工作紀律,或在年終各項工作綜合評比中不達標或屬於後進的,要向校方交納數額不等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學校要求老師離職,可以申請補償嗎

6樓:楊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學生在學校被騙了,學校說老師辭職了,請問這應該怎麼維權?

7樓:在九阜山採集礦石的月見草

起訴學校,學校免不了責的。

如果走訴訟程式,可以去當地的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有免費的律師幫你打官司。

不想訴訟,也可以去司法局找人民調解,跟學校協調。

教師主動辭職的補償

8樓:劉建

法律分析: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拿不到經濟補償金。並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員工以公司存在特定違法行為被迫辭職的,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實務中,一些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為,還有一些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裝置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教師提離職被索賠42萬,這樣合理嗎?

9樓:等呃等

最近有一則新聞引起了網友的注意,一名高校教師和學校提出了離職,但是遭到了學校的拒絕,而後學校要求教師賠償其42萬元。有網友問這樣的賠償是不是合理?首先教師通過學校獲得了大量的資源,學校培養這名教師也付出了大量的金錢和人力財產,因此教師在獲得成功之後想要離職,必須要賠償學校這件事情是正確的。

至於賠償金額,要教師和學校雙方達成協商才可以。

首先乙個高校教師能夠得到學校怎麼樣的資助呢?首先,學校培養這名高校教師不僅僅是金錢上的,還給這名教師提供了大量的人脈資源。這些資源都不僅僅是用金錢可以衡量的。

學校為什麼花大價錢去培養校內的教師就是希望教師在獲得成功之後,能夠為學校做 出一點點貢獻。但是這名老師在用完學校資源之後,卻選擇了離職去更好的平台。

這一點可以說是比較自私而且違背合同的。既然違背了雙方達成的協議,那麼進行賠償是比較合理的。至於賠償42萬元是否合理,要教師和學校達成協議才行。

雙方協商最後賠償金額才是比較正確的。並不僅僅是一方提出來就必須要賠償這麼多。說實話,學校培養教師真的花費了很多金錢和人脈資源。

教師在接受學校這麼多心血的培養之後,應該是要為學校做出一點貢獻的,不應該剛接受完學校的培養,就立馬去了其他更好的平台。這種行為屬實比較自私,只為了自己,未來著想卻沒有為學校考慮。這樣的話,以後的用人單位也會對你產生不信任。

對你以後的工作也會產生影響。希望不僅僅是企業對工作人員,要有誠信,工作人員對自己的單位也需要具有一定的誠信和奉獻。

10樓:漁舟唱晚

不合理。因為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在聘用時簽署了勞動合同,應該按照勞動合同行事。

11樓:那麼反

不合理,離職教師不應該被索賠,這個學校的做法對教師是不公平的,不應該賠那麼多。

12樓:hi小喵

不合理。不論是什麼從事行業都應有相應的勞動合同,在就業前一定要看好合同內容,必要時可以選擇使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13樓:王中之王

因為這位教師是在有合約沒到期的情況下辭職的,所以學校提出賠償要求也是合理,但問題是索要42萬是不是太高還有待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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