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哪些的追索權

時間 2021-10-14 21:13:25

1樓:愛連君

承兌人、背書人、保證人。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人,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一般情況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的物件有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由於持票人沒有提示承兌,此票債務和承兌人無關,所以,不能向承兌人追索;背書人、保證人都屬於在持票人前面簽章的,屬於持票人的前手,沒有在規定的期限提前承兌,也不能向背書人、保證人追索。因此,沒有及時提示承兌的匯票,可以追索的物件只有出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十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01票據追索權辯護人範圍主要有哪些

追索權制度是票據法為了加強票據安全性、促進票據流通性而特設的一項制度。這不僅表現在設立該項制度本身,還表現在行使該項制度中法律對保護持票人權益所創造的儘可能多的便利。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在持票人對於追索權物件的確定上,法律允許任意選擇和變更。

首先,持票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任意一個或多個甚至全體票據債務人進行追索。這種選擇不受數量限制,也不受順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認為最有利於保障其權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其次,持票人雖已對票據債務人中一人或多人進行了追索,但這並不意味著未被追索的其他債務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義務,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再次對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債務人進行追索。

02票據追索權的時效

追索權的時效問題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內容。可以將其分為兩項,一是追索權本身的時效,二是行使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時效。

前者指的是《票據法》第65條的內容,持票人應按規定期限提供合法證明進行追索,否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上述"規定期限"按照理解應是指《票據法》第 17條規定的行使權利期限,分為三種:

1.針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個月;

3.如果是票據債務人付款後獲得票據權利而再行追索的,則為3個月。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 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雖然《票據法》第65條規定了持票人喪失追索權的情況下仍可以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承擔責任的補救措施,以為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前提就是承兌人或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甚至於死亡、逃匿、破產、被責令停止業務活動等情況。因此,前述補救措施的實際意義存在疑問,也就是說即使承兌人或付款人承擔責任,持票人也可能無法獲得實際的受償。而且,喪失了對前手的追索權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範圍縮小。

所以,及時進行追索以儘可能在最大範圍內保障權利是持票人應當加以注意的。

後者是指《票據法》第66條強調的持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追索通知義務的規定,雖然該項規定並不影響持票人行使追索權,但是對於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損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損失)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03票據追索權行使的實質要件

表現為持票人的提示請求受到拒絕,包括提示承兌受到拒絕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絕。構成追索權的拒絕應符合:

1、票人所提示的票據,必須在形式上為有效的票據;

2、票人必須依法進行提示;

3、持票人依法提示,未獲得承兌或未獲得付款。

上述內容為大家簡要分析了票據追索權辯護人範圍主要有哪些。票據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對於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債務人)可以請求償還匯票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力。

(綜合整理自:商票圈)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那麼。。。 5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儘快到銀行諮詢,現在的銀行是霸王

4樓:匿名使用者

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也就是說你的上一家不再對此匯票負責,所有進行背書的單位也不再負責,追索權只有向出票人(行使前提是你收到的匯票是出票人開據的,不能是偽造的,當然這種情況很少)。

為什麼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5樓:ice_夢想

如果持票人沒有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人當然就不可能出承兌行為,在匯票到期後,持票人當然也就不可能從付款人處得到匯票金額。由於持票人在票據行為中有了重大過失,造成了匯票的不能按時付款,全體票據債務人的票據責任不能及時消除,所以持票人就不能向其前手進行追索了,就只到向票據的出票人進行追索。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前手指的是誰?那應該向誰要錢呢?

6樓:匿名使用者

前手就是背書人,當然背書人可以有多個。

可以向:承兌人(付款人)、出票人要錢、保證人

7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的「前手」指背書人和保證人。由於是持票人個人失誤導致承兌匯票沒有在提示承兌期限內進行提示承兌,持票人則喪失對承兌匯票前手的追索權利,同時委託付款人也不再承擔付款義務。因此,只能向該承兌匯票的出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

如果出票人此時拒絕付款,持票人在取得拒付證明之日起的6個月內,可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應該就是這樣的啦!

8樓:匿名使用者

甲乙丙三方,甲方出票給乙方,乙方轉讓丙方,丙方到期未提示承兌,則喪失向乙方的的追索權,只能向甲方追索!

當然這裡的乙方可以有很多個,也就是重複轉讓!

這裡說明了匯票的支付結算功能,你接受了匯票,支付就已完成,你在提示期限內提示匯票給出票人(行),而如果匯票有問題,無法支付,則過失並不在你,你擁有向前手追索的權利!你未提示,則過失在你,前手無罪!

希望對你有幫助!

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付款或者承兌的,不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嗎?

9樓:匿名使用者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第二,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第三,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第四,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在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時要求行使付款請求權屬於持票人自身的過錯,應由持票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喪失對部分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

商業匯票提示承兌的期限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票據法規定:匯bai票承兌的時間規du定zhi承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完成dao。回

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答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⑴定日付款或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⑵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出票後1個月內提示承兌;

⑶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後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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