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變更登記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時間 2022-08-13 05:50:04

1樓:神罰

為加強土地資源和地產市場的管理,進一步健全土地登記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變更土地登記作如下規定:

一、變更土地登記的範圍和分類

初始土地登記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發生轉移、分割、合併、終止,登記的土地用途發生變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除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應及時辦理變更土地登記。

變更土地登記分為:

1.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2.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3.更名登記

4.更址登記

5.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6.登出登記

二、變更土地登記程式

變更土地登記的程式分為: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

2.變更地籍調查;

3.稽核;

4.註冊登記;

5.換髮或者更改土地證書,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變更土地登記申請

1.因土地徵用、劃撥引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徵用、劃撥批准後三十日內,持土地徵用、劃撥批准檔案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新建設專案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徵用、劃撥批准後先辦理預登記手續,待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再正式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繳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付憑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3.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或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再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4.因單位合併、分立、企業兼併等原因引起宗地合併或者分割的,有關各方在主管部門批准後三十日內,持批准檔案及有關合同、協議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5.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人在合法繼承權確定後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檔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6.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土地權利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抵押合同、處分抵押財產的證明資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7.交換、調整土地的,交換、調整土地的雙方在交換、調整協議批准後三十日內,持協議和批准檔案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8.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9.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處分抵押財產時的償還順序以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的時間順序為序。

10.因土地權屬變更引起他項權利轉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項權利者,在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的同時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在變更發生後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資料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更名或更址登記。

12.登記的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變更批准後三十日內,持有關批准檔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2樓:法律快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3樓:手機使用者

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記之後,單位、集體或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集體土地發生權屬轉移或用途改變而辦理的登記。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其土地使用權不受法律保護。

一、申請。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出讓、轉讓合同及有關批准檔案。

(二)用出讓、轉讓獲得的土地使用僅進行抵押、或因抵押終止引起權利消失的,應提交抵押合同和有關批准檔案。 (三)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等。 (四)因繼承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建築物的建築物產權證明及公證機關有關繼承權的公證書。

(五)機構調整、企業兼併等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應提交有關領導部門的批准檔案和原土地證書。 (六)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有關的證明檔案。 (七)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在預售合同簽定後三十日內,將預售合同報土地座落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八)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原土地證書。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地址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檔案和原土地證書。 (十)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和原土地證書。

二、變更地籍調查。根據土地使用者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的內容專案進行實地調查稽核權屬並進行地籍測量。 (一)權屬稽核。

核實法人身份證明與申請書上的法人、委託**人身份證明與委託書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鄰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共同確認變更後新界線、並將調查結果填入調查表內,同時讓相鄰者在表上簽字、蓋章。 (二)地籍測量。

對變更後新產生的宗地的形狀、界址點、界址線的位置、宗地面積、地籍圖等進行準確的測繪、計算;同時對原宗地的界址點、界址線的位置、宗地面積、地籍圖等要進行相應的修測。 (三)註冊登記。變更登記申請經過變更地籍調查之後,其成果經檢查驗收,達到依據充分、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要求,便可上報區縣或市人民**稽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寫土地登記卡、歸戶卡。

(四)填發土地證書。屬於權屬變更的要更換土地證書。

哪些情況必須變更土地登記?

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檔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哪些情況下需要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5樓:

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的事項包括:(1)土地權屬變更;

(2)土地用途變更,如城市工業用地改為住宅用地、商業用地,農用地變為建設用地,因農業內部結構調整耕地改為園地等;

申請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時,應根據發生變更的不同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提交下列檔案資料:(1)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2)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或者戶籍證明;

(3)土地證書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4)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權屬證明;

(5)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如委託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應提交土地登記委託書和委託人、委託**人雙方的身份證明等。由於變更內容不同,要求提交的檔案資料也不一樣。因此,除上述基本資料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還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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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關於土地變更登記是否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場簽字

6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登記辦法》國土部令第40號

第七條 土地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

(三)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四)因人民**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而取得՝cÿ地權利的㙻記;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六)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名稱、地址或者用途變更登記;

(八)土地權利證書的補發或者換髮;

(九)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登記機構相當於公證人,相當於在登記機構面前簽定「合同」,除以上條款外,均需雙方當事人到場簽字,既對登記結果的認定。 當然,也可以用委託書 全權委託某人**。

農村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程式

7樓:第壹財神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根據這一規定,農民因買賣或繼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必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具體而言,就是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或者房屋繼承人應當在依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證後15日內,持有關證明檔案、材料,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經稽核後,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髮加蓋有縣、市人民**印章的土地證。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物權法》第155條及有關政策,有條件的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不為法律所禁止。

需具備的條件有:

(一)轉讓人擁 有二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

(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四)轉讓行為徵 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強調一點,以上條件應同時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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