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每天干8小時現老闆強制職工每天干十小時,我想辭職不幹了,如何向老扳要

時間 2021-09-11 22:33:34

1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是什麼原因。

如果因為他們對你不好 或者不喜歡那裡的環境和氣氛,那就不要回將就回去了。答如果現在有好的工作 也不要回去了 因為回去幫忙是暫時的,不欠老闆什麼人情 也沒必要回去。如果現在沒有什麼事情 有很無聊ớ ₃ờ 那就回去看看 畢竟在一起工作過。

2樓:請讓問題飛一會

很簡單,如果你覺得以前那個地方還是不錯的,那就回去,如果有更好的就不回去

我想問一下,如果工人口頭說不幹了,算不算辭職

3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必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遞交一份書面辭職申請,落款日期為當日,明確在3日前曾向用人單位提交過書面辭職的通知。「辭職通知」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就能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申請離職日期為落款日期後的第4天,即可是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工資照常按你的出勤天數發放。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要有書面的交接手續,雙方簽字(包括物品交接等)。同時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由公司貼封口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

在離職前你需要在原單位完成工作的交接、有關費用的結清等手續,依照具體公司的制度而定。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關於違約金的問題。首先是否涉及違約金,如果有要弄清楚金額是,多少,如何計算的。

正規單位辦理離職手續,需要你本人的申請,人力資源部門的意見,公司辦公會議的意見,正式的還需要就辭職一事下發公司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樓:第n次抗日戰爭

口頭辭職有效,但是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無法證明的,需要提交書面辭職申請你所說的情況是有效的

根據勞動法規定,口頭提出辭職後一個月後辦理離職手續一樓說的對,能給個機會就給個機會吧!!!

5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國家勞務法規定

不算辭職,沒有辦法提供辭職證明。

也沒有相關解聘證明。

不過你現在可以不用他,你可以選擇辭退,勸退等方式法律上你不佔優,對他也是一樣的。

應為工作、性格等等辭退他也屬於正常範疇

6樓:gudibyi先生

你好,這樣是不算的,可能他只錯了吧,你還是給他一次機會好了

7樓:傷城一刀

這樣不能算辭職,嚴格按照勞動合同辦理。

8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協議也是協議,應該算,更何況你有證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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