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證與村委會上登記的土地面積不一致,我們要求重新測量,對嗎

時間 2022-07-09 01:30:04

1樓:

應該是以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證上的資料為準,如果你認為有問題的話可以申請地籍調查。

地籍調查是土地登記的法定程式,是土地登記的基礎工作,其資料成果經土地登記後,具有法律效力。

(一)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二)服務事項辦理流程:

1、收件

收件部門: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

條件:本行政轄區內土地(不含軍產、保密產等特殊用地)

2、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地籍調查申請書(原件);

(2)地籍調查表(本宗和鄰宗指界人簽章);

如果本宗地已登記或已進行地籍調查且界址無變化的,沿用原地籍調查成果,根據原地籍調查表填寫現地籍調查表,不需四鄰指界。

(3)申請人身份證明(影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其他提供組織機構**證及以下檔案之一:

①企業提供當年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

②事業單位提供法人登記證;

③社會團體提供登記證書。

(4)法人單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

(5)委託**人的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及**人身份證明(影印件) ;

(6)涉及界址變化需四鄰指界的提交:

地籍測量成果(原件,北京地方座標,1:500比例尺),包括:①宗地界址點座標成果表;②宗地面積表;③宗地圖(兩份,其中一份本宗和鄰宗蓋公章);④變更地籍測量檢查結果報告;⑤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明(影印件);法人單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身份證明(影印件);⑥涉及委託指界的,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及**人身份證明(影印件)。

(7)土地權屬**證明檔案:

①已登記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影印件);

②未登記的,提交:建設用地批准書(影印件);**徵、佔地批覆和徵、佔地結案表(影印件);已劃撥的提交土地劃撥決定書(影印件);

③已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租賃)的提交:合同(原件)、發證函(原件)、地價款繳納情況證明(影印件)。

(8)地上物權屬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影印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影印件);

(9)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釘樁放線通知單及成果表(影印件);

(10)立項批覆(影印件);

(11)完稅或免稅憑證(影印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涉及拆遷、聯建、分攤土地、專案轉讓、土地權屬變更、企業改制、**在京機關用地等,提供相關材料)。

3、材料標準及要求:

(1)材料齊全、有效;

(2)影印件清晰,與原件一致,a4紙大小,加蓋公章;

(3)**填寫完整、清晰。

本崗位責任人: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經辦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經辦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通過,給申請人一份書面《收件單》,然後在0.5個工作日內轉交國土資源管理所。

時限:0.5個工作日

三、受理

受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所

標準:1、判斷宗地界址變化情況準確;

2、四鄰權利人認定準確;

3、本宗及鄰宗簽字蓋章有效;

4、地籍調查表填寫完整;

5、宗地界址點座標成果表、宗地面積表、宗地圖、變更地籍測量檢查結果報告合格有效;

6、共用宗分攤原則準確;

7、土地權屬**材料合法、有效

1、經辦人員審查申報界址變化情況是否準確。申報界址變化不準確的,不予受理;

本宗地已登記或已地籍調查且界址無變化的,沿用原地籍調查成果,不需四鄰認界。經辦人員在權屬界址調查記事及經辦人意見欄說明沿用原地籍調查成果,影印原地籍調查成果。省略實地調查程式。

宗地界址有變化的,必須進行四鄰簽字蓋章確認界線。

2、經辦人員審查鄰宗是否簽字蓋章確認界線和批准用地範圍是否明確。

用地範圍明確且鄰宗簽字蓋章確認界線的,執行正常流程。

用地範圍明確但鄰宗存在不簽字蓋章情況的,啟動非正常程式,按照違約缺席指界程式辦理。

用地範圍不明確但鄰宗簽字蓋章確認界線的,啟動非正常程式,按照現場指界程式辦理。

用地範圍不明確且鄰宗不予簽字蓋章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提交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申請。

3、經辦人員審查鄰宗權利人判斷是否準確、指界人是否合法。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查閱地籍資料庫和宗地檔案,審查鄰宗權利人和指界人是否合法。鄰宗已登記的,鄰宗權利人為登記的權利人;鄰宗未登記但有用地批准檔案的,鄰宗權利人為用地批准檔案確定的權利人;既未登記又無用地批准檔案的,由本宗地申請人按本宗地批准用地範圍單方指界。

鄰宗為國有土地的,指界人為國有土地使用權人;鄰宗為集體土地的,指界人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法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審查指界人的合法性。查閱指界委託材料和簽章,指界委託材料和簽章不齊、不一致和錯誤等不合法的,不予受理。

4、如果是共用宗地的,經辦人員審查宗地分攤面積和分攤協議是否準確。不準確的不予受理。

5、經辦人員審查地籍測繪成果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地籍測繪成果合格的標準為:

地籍測量、面積計算方法和結果正確;

地籍調查表填寫和宗地草圖的繪製合格;

宗地界址點座標成果表、宗地面積表、宗地圖、變更地籍測量檢查結果報告符合要求;

測繪成果能夠與地籍資料庫中的成果無縫銜接。

本崗位責任人:國土資源管理所經辦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經辦人員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含收件當日),按照受理條件進行詳細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予以受理的,出具《行政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轉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需補正材料的,應出具《行政管理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轉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

不予受理的,經科長同意,報主管局長批准後出具《行政管理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轉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

資源規劃科未按時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補正材料的,視為受理。受理日期為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收到申請材料之日後的第6個工作日。

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應在0.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行政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管理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行政管理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

時限:4.5個工作日

四、調查

責任部門:國土資源管理所

標準:1、實地用途與批准用途一致;

2、定界準確;

3、現場現狀拍照清晰。

本崗位責任人:國土資源管理所經辦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經辦人員實地調查土地實際用途與批准用途是否一致。發現不一致的,暫緩辦理,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2、經辦人員實地核查用地範圍、用地界線、用地界址是否與申報的一致。不一致的,暫緩辦理,工作時限順延。

3、如果是共用宗地的,經辦人員實地核查宗地分攤是否準確。不準確的,暫緩登記,工作時限順延。

4、經辦人員實地核查鄰宗權利人判斷是否正確。不正確的,暫緩登記,工作時限順延。

5、經辦人員進行現場現狀拍照。

6、用地範圍不明確但鄰宗簽字蓋章的,現場指界程式為:

經辦人員通知現場認界,以特快專遞方式寄送《指界通知書》。寄送時間和指界時間至少相差4天。

經辦人員(不少於兩人)會同本宗、鄰宗指界人一起到現場認界。確認實地宗地界址和界標與地籍調查表上標註的是否一致;核實宗地草圖、地籍調查表、宗地圖的簽章的真實性。

各方在權屬調查工作筆錄上籤章確認。

7、用地範圍明確但鄰宗存在不簽字蓋章情況的,違約缺席指界程式為:

經辦人員通知現場認界,以特快專遞方式寄送《指界通知書》。

寄送時間和指界時間至少相差4天。

經辦人員(不少於兩人)會同本宗、鄰宗指界人一起到現場認界。

確認實地宗地界址和界標與地籍調查表上標註的是否一致;

核實宗地草圖、地籍調查表、宗地圖的簽章的真實性。各方在權屬調查工作筆錄上籤章確認。

臨宗缺席、不指界、不簽字、不提供有效指界人證明的,按違約缺席程式處理。界址由本宗指界人指認。地籍調查表、宗地界址點座標成果表和《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在現場指界後3個工作日內以特快專遞方式寄送違約指界權利人。

如有異議,須在15日內提出重新劃界申請,並負擔重新劃界的全部費用,逾期不申請,所確界線自行生效。

8、經辦人員簽署調查意見並簽字蓋章。

9、暫緩辦理的,經所長確認後出具《行政管理事項辦理時限中止辦理通知書》,並在0.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行政管理事項辦理時限中止辦理通知書》

注:涉及違約缺席定界和權屬有爭議的,違約缺席處理和權屬爭議調查處理期間時限中止。

時限:10個工作日

五、稽核

責任部門:國土資源管理所

本崗位責任人: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

標準:材料齊全、面積準確、界址清楚、四鄰無爭議。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所長稽核地籍調查材料是否齊全、用地範圍確定是否準確、界址是否清楚、四鄰認界是否合法。地籍調查成果合格的,簽署稽核意見。不合格的,退回經辦人員補充。

時限:5個工作日

六、公示(沿用原地籍調查成果的不需要公示)

責任部門:國土資源管理所

本崗位責任人:國土資源管理所經辦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列印公告。

2、分別在區**網、市局網、區局**、一層大廳顯示屏進行公示。

3、在宗地現場明顯位置張貼。

4、公告無異議的,簽署公告意見。

5、公告有異議的,暫緩辦理。經所長確認後出具《行政管理事項辦理時限中止辦理通知書》,

並在0.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 《行政管理事項辦理時限中止辦理通知書》,辦理時限順延。

時限:3個工作日(公示期為30天,不計入辦理時限)

2樓:0五條

看他們請測量的有沒有資質 有的話就要以他們為準

當然 你們可以提出異議

他們做假 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可以重新測量

3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求重新測量是可以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與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有何區別?

4樓:我的大主管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與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區別有以下三點:

1.在《物權法》上的區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是依據土地承包合同而創設的,且不採納登記生效主義,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僅僅是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憑證,並非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因此,土地承包合同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情形下,應當以土地承包合同為準。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又稱農業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上的區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根據法律授權應主動履行的職責,是**依據土地承包合同進行頒發的,承包人無須提出申請,只要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取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就是說,依法簽訂的承包合同一經成立,立即產生法律效力,承包方隨即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要辦理其他批准、登記手續而生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不是取決於**是否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行政登記行為。

3.在其主要內容上的區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姓名(名稱)及基本情況(性別、出生年月);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名稱和編號;

(3)承包經營期限和起止日期;

(4)發包農村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名稱、土地區位、土地面積、土地用途;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6)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機關及日期;

(7)其他應當註明的事項。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1)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基本屬性。一般指承包的耕地、山林、荒山、荒灘、水面、山嶺、草原、魚塘等農業基本生產資料。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該項是承包人權利的具體行使期間,應當寫清楚具體的時闖界限,起止日期應當精確到年月日,不能寫約數。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義務。《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規定了土地承包人的權利義務。這些規定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當然內容,無須當事人協商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6)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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