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有沒有法律依據,離職證明有法律效力嗎

時間 2021-06-05 01:57:18

1樓:韓飛律師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離職證明有法律效力嗎

3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不同法律後果不同,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其中最易產生爭議的焦點問題。勞動者出現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行為,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為了不影響再就業,經常會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不按照真實的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出具離職證明,以騙取新用人單位的信任。

但是不真實的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可能會給用人單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可能是訴訟風險。

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取決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理由。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該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並且無須向該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公司出於憐憫,在虛假的《離職證明書》上加蓋公章,卻因為確認了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錯誤事實,導致自身陷入該員工設計的法律陷阱之中卻有口難辯。

公司出具離職證明內容要真實,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首先,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中不如實反映員工離職原因的情況很多,有的侵害員工利益,有的則損害自身利益,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了避免該種用工風險,出具離職證明應如實記載和反映員工工作狀況及離職原因,既不能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也不能隱瞞事實給自己及其他用人單位帶來用工風險。

其次,與用人單位簽有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離職,用人單位應當在離職證明中將勞動者所負有的保密或競業限制義務及競業限制期限列明,既可以保護原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又可以讓新用人單位重新考量招錄用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找法網:網頁連結

最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離職證明一式兩份更為妥當,送交勞動者一份後,可以要求勞動者在另一份上簽字後留存備查。

4樓:小助手領

嚴格意義上講是有的。

就看怎麼用了。

5樓:徐靂說股權

有,在勞動爭議等情況下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

請問自離可以辦離職證明嗎? 有沒有什麼法律條文?

6樓:蒼洱白子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 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裡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

7樓:輝郎

你好,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可以幫你。

辭職和自動離職從表面上來看都是你(員工)主動不幹了,但其實是不一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辭職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申請,不管用人單位同意還是不同意,第31天就可以不上班了,你已經盡到告知義務,沒有法律責任。你所說的自動離職是不是突然就不上班了,也不打招呼?這樣不好。

最好採用合法的提前30天書面申請辭職為好。

然後你辭職後,相關的手續辦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望採納,可追問。

8樓:戚廣利

自動離職,公司也可以出具離職這麼。《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的,由單位開具你主動離職的證明即可。此證明不能讓你有機會領取失業金的。

10樓:淡。。小惰

不可以,有,這個具體問律師

離職證明一般多久能開出來法律知識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職證明一般15日能開出來,但是還是應該根據公司具體的規章制度來考慮。

12樓:司馬鑄劍

十五日內。

法律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離職證明的證明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2、是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績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3、是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4、是可以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5、是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於相關職位的應聘目前,國家已經制定相關政策,讓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範圍內流動。這樣,一旦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以隨勞動者轉移到新工作單位和新的地區,養老保險利益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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