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南寧曾鏡同律師
1、死者家屬可一併起訴你兄弟、小老闆、大老闆、施工單位甚至建設單位,要求賠償。
2、涉嫌刑事犯罪,沒錢賠償,還有哪個幫得了忙?只能去找小、大老闆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2樓:廣東沿海
首先要賠錢的是老闆。
其次,才是追究你兄弟是否有過錯的問題(因為這個還涉及到施工工地的電工在處理電線電路上是否有過錯的問題)。
如果你兄弟沒有過錯的,則派出所的說法純屬嚇唬你們而已。即使有過錯,也是過失行為,不是故意的,也要看情節如何才能說是否夠得上刑事處罰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現在沒檢驗過就隨便說抓去坐牢,純屬一派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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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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