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承包地(或稱自留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的(土地確權是對承包地經營權的確認,不是對土地所有權的變更)。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土地是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
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其家庭成員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擴充套件資料
土地確權過戶的要求
1、變更的書面申請。首先需要填寫戶主變更申請書,並拿上相關的土地使用證書和其他相關資料,到鄉鎮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申請。
2、符合相關的法律流程情況,經過縣級有關部門審批後就可以進行辦理。
3、辦理之後村民可領取到全新的土地使用經營證,同時戶主的名字將會變成為新的申請人,同時也有變更標籤。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必須滿足這幾個條件:
1、變更後的戶主必須是本村集體組織成員。現在很多農村人在城鎮中工作和生活,一般在城裡買了房子之後,會將自己的戶口遷出去,同時大學生上學戶口也會自動遷出,在這種情況下要是戶口沒有遷回來是不能申請戶主的。而只有是村集體的常住人口,才能有申請戶主的請求。
2、戶主是父母,但是子女想將戶名變更到自己的名下的,必須家庭內部成員提前協商處理好,沒有產生異議和分歧。
3、變更後的戶主一定要具備自主的行事能力,不能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這樣才能確保新戶主具有一定的民事自主能力,從而保障戶口對對土地的控制權和使用權,發揮土地的最大功效。
4、轉讓要符合法律法規,不能違背法律流程。對於那些因為土地的置換問題,村民之間對承包地的互換方式,要依照相關的法律流程進行行事,不能私下進行協商,必須事先徵得村集體的同意,確定沒有土地的權屬糾紛行為後方可進行申請。
擴充套件資料
土地確權過戶的要求
1、變更的書面申請。首先需要填寫戶主變更申請書,並拿上相關的土地使用證書和其他相關資料,到鄉鎮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申請。
2、符合相關的法律流程情況,經過縣級有關部門審批後就可以進行辦理。
3、辦理之後村民可領取到全新的土地使用經營證,同時戶主的名字將會變成為新的申請人,同時也有變更標籤。
3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按照繼承法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以及林地承包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節選)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節選)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樓:
你好村拆遷婆婆是農戶爸爸是居民戶爸爸人過到大兒那邊去了婆婆合小兒在一起形嗎確權不形我資詢一下
國家公務人員辦理業務時,不懂法律,耽誤了辦事時間,由誰來承擔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耽誤辦事時間是什麼責任?請直接找出法律依據。
6樓:刑警蒲公英
具體事情具體分析。一般是由具體辦理業務的人承擔責任,直接領導也會承擔連帶責任。
是不是應該造成一定的後果,才會追究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是能證明是公務員的問題,他是有一定責任的!1不好取證2一般不是全責
8樓:法律
有公務人員所在行政機關負責。不應有公務人員本人負責。
刑法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哪些
故意傷害國家公務人員的法律問題.懂的請進
9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傷害國家公務人員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傷害罪處理,還有一種是防害公務罪
咱們一條一條來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2023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裡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第二種防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符合以下四種情形的,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行為;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4、故意阻礙****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量刑時要綜合考慮妨害的行為是否惡劣、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認罪態度等來最終確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你這應該屬於故意傷害的情況,要看對方傷情鑑定結論,如果是輕傷可以調解,調解後公安機關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重任,無法調解,但可以投案自首,這樣可以從輕處罰。如果能主動取得被害人諒解的,量刑會輕一些。
10樓:花雨煙雲
我覺得一定是要判刑了,八至十年確實是差不多,因為情節已經很惡劣了,而且給對方造成的傷害也一定構得上輕傷以上了。傷者的單位是無權私了的,因為傷的是個人,而單位無權對人身的傷害做出不追究的決定。另外,就算是賠償的錢特別多,對方滿意了,給法院寫了諒解書,但是也只能是減輕判刑年頭的一個證據而已,並不能取消這個罪名,就算是能判到緩刑,這個罪名也是要揹負著的,並且是一生的黑點兒,再也抹不去。
如果不趕快回來自首,要是被抓到的肯定判刑要重。不管是傷的是公務員還是普通人,傷人都是一種違法的事情,建議趕快勸他回來自首。還有,這脾氣也太壞了,難怪要鬧到離婚啊,以後要勸勸他改改脾氣了,不然肯定總是要吃暴虧的
11樓:飯飯之谷汪
應該不能私了了,只有在輕傷的情況下才有私了可能性,您侄子在辦公場所傷害公務員,情節惡劣,應該要被判刑了。有可能被判8到10年那麼久的。現在應該先找到您的侄子自首,盡力讓對方諒解,主動承擔醫藥費等賠償,爭取從輕,減輕處罰。
如果再繼續逃跑,只會加重犯罪量刑的情節的
12樓:晏輝律師
刑事責任的追究不能私了,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即坐牢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私了,具體賠償數額要看實際**情況如果賠償後,得到受害人諒解,或者有自首等法定從輕情節,可以從輕處罰不是傷者單位要追究你侄兒的行使或民事責任,而是國家要追究民事責任是傷者要追究
建議當地請律師
國家法律法規對公務人員在企業任職的限制性規定?
13樓:好心情
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被內組織安排到企容業掛職的不在此限);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以上是公務員法作出的禁止性(限制性)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也做了類似規定。
《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六十六條 根據培養鍛鍊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鍊。 公務員在掛職鍛鍊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係。
第一百零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bai
員,是指依法履行du
公職、納入國家行zhi政編制、由國dao家財政負擔工資內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五容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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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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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根據培養鍛鍊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鍊。 公務員在掛職鍛鍊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係
第一百零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所以呢答案是顯而易見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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