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朋友請進,玩笑是否會引發官司

時間 2021-09-04 05:52:06

1樓:匿名使用者

1、這個問題問的時間有問題啊,既然還沒有起訴,現在操心問這個問題只能是自己擔心。也給別人過了一點想象的空間。

2、就這個問題而言,我認為合同是成立的。合同的成立只需要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就可以了,在這個合同中,這兩個條件是滿足的,所以合同是成立的。

3、合同的成立並不代表有效。合同的有效需要幾個條件,當事人有締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加上標的可能)。在本合同中,只要能夠證明意思表示不真實就可以證明合同沒有生效啊。

4、關於對意思表示真實的證明,其證明責任在對方(參考,民事證據規則第五條,關於合同成立的證明責任為主張合同成立的人)。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在這個合同中,對方要證明我們的意思表示真實幾乎是不可能的。

5、基於以上討論,我認為這個問題根本不是問題。但是這僅僅是基於你的資訊得到的結論,如果參與訴訟,僅作參考。如有問題,請諮詢。

2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說呢,我認為合同根本沒有成立,因為雙方根本沒有建立債權債務的意思表示,只是為了開玩笑而已,這種情況下民事法律關係是不會成立的,更別說生效了.當然實際生活中是要有證據證明

3樓:匿名使用者

欠條不是合同吧~~只是一種既存法律事實的證明.

4樓:匿名使用者

是這樣的,在民法理論上講,你所說得這個情況屬於「戲謔行為」本身是不能引起法律關係的變化的,也就是說,如果事實真的是你說的樣子,那麼自然兩個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

但是,從實務的角度看,由於戲謔行為本身是難以舉證的,而存在的物證往往就是那個借條,法院很多時候會傾向於採納借條

5樓:匿名使用者

告訴你的朋友不用著急,他給其前女友寫下的「我欠某某500萬」並屬上了自己的名字的便條不具有法律效力,對你朋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實;

(三)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張欠條是你朋友在開玩笑的情況下寫下的,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構成民法上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法律規定如果承擔責任要有法律依據,你的朋友和其前女友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沒有承擔責任的事實依據,你的朋友當然不要承擔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這也太巧了吧我說,真的是個諮詢麼,這不是一道司法考試的選擇題麼???

在那道案例題裡那個拿借條的人告到了法院,要求寫條子的人還錢,最後勝訴了,那道題的正確答案也對法院的做法表示了肯定,這麼看來要是那個女孩子來要錢的話你朋友還真是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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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道題裡是兩個哥們兒鬧著玩也是寫了個條子,後來那人就把寫條子的告了,然後法院就判讓被告還錢......結果正確答案還說法院沒有違反相關的原則,當時這道題我錯了,不知道實務界怎麼處理,反正理論上估計就是這個樣子

7樓:匿名使用者

贊成意思表示理論,由於意思表示缺失,合同不生效,現在的問題在於你怎麼證明你的意思表示缺失,呵呵。

8樓:

我認為這個是有效的啊,這個司法題目只要剛剛學的都應該做過,我們老師給我們做這題的時候是說有效的啊,而且上海電視有放過這樣的案例,應該是有效的,樓上說的什麼《合同法》有關嗎?借條是合同嗎?「如果在簽署時它違反了雙方當事人或某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雙方或一方是在開玩笑而已)),僅此一點,該合同完全喪失法律效力!

」這段話我很不能理解,那麼我借錢後,人家拿著借條問我要的時候我就告訴他我是在開玩笑的,這個違背了我的真實意願,那麼我就可以不用還錢了嗎?顯然是不可以的,所以這張借條是有效的,

個人認為「王永靈律師」中說的可以在答辯的時候爭論一下,或許會有點效果。

個人意見,不需採行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屬於無效的法律合同,違背了合同法的合同的訂立原則的屬於無效合同,這個事件中你朋友的女朋友假借訂立合同,進行惡意磋商,有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屬於無效合同,不能成立

10樓:浪子不懂法

此問題屬於意思表示有瑕疵,即理論上所稱的「真意保留」。

此時合同不成立。所以即使她起訴,法官根據案情也可認定,此借款並不存在。

11樓:勢曼雲

應該沒有吧

如果是幾千塊錢隨便寫個條沒事

但是500萬 怎麼會隨便寫個借條就行呢 誰會這麼傻啊

12樓:王永靈律師

我認為問題不大,但不是說一點問題也沒有。如果對方拿著欠條向法院起訴,那原告首先要說明怎麼借了這500萬,即借錢的用途,還有這500萬是怎麼來的。作為一個在校大學生,有這麼多錢的可能性不大。

這些法官都會綜合考慮的。最好的辦法是要回欠條,或做個**錄音,證明當年打欠條只是個玩笑。

13樓:吉孟樂

不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這張紙條滿足了合同的部分客觀要素,但有一點非常重要,在簽署時它違反了雙方當事人或某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雙方或一方是在開玩笑而已),僅此一點,該合同完全喪失法律效力!

請特別注意強調這點!

14樓:鄭莊公

根據《合同法》屬於「顯失公平」的可撤銷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或者變更: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被撤銷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懂法律的朋友請進,這件事情該如何是好?

15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方可以申請你們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提出賠償。

一、根據第19條,醫療費(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後續**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二、根據第20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根據第21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確定。

四、根據第22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根據第23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六、根據第24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同時,賠償義務人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相同的,賠償權利人其他的賠償要求,也應提供相應的舉證責任。關於項鍊,賠償權利人除了要舉證她確實帶著以外,你可以先注意錄音取證,然後法庭要求其提供項鍊正規發票如果是訛詐,很難有相對應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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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不合理你只能上訴了,建議提前找個專業律師介入。

16樓:禕成益

如果對法院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具體怎麼反駁還是去跟你的律師協商一下比較好

關於法律的問題.....懂法律知識的朋友請進,看看怎麼做?給點意見,謝謝~

17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意見屬於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

legitimate defence

《一》法律解釋: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種損害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需要具備兩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衛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須存在不法侵害的行為。②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 。

對於預備的或想象的侵害行為,不能借口正當防衛,先發制人,而只能採取預防措施;對於已經實施的侵害行為,如果沒有實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經實施完了,也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但侵害行為雖已完成,卻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況下,則應認為侵害行為仍在繼續中。例如罪犯搶奪他人財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蹤並強行將財物奪回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

如果搶奪者已經逃匿,事後被事主發現,就不能認為侵害的事實正在進行。

防衛方面的要件是:①防衛必須針對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針對第三人。如果實施了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

②防衛不能過當。即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衛者和侵害者的損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過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

如果防衛行為不是當時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因而對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就是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怎樣正確運用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第一、 只有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

第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第三、 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衛,而不能對無關的第三者實施;

第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對方對自己的侵害),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第五,必須有防衛意圖的存在

哪些是非正當防衛

1、 防衛過當。它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正當防衛時,超過了正當防衛所需要的必要限度,並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行為。

2、 防衛挑撥。它是指行為人故意挑逗對方,使對方對自己進行不法侵害,接著藉口加害於對方。

3、 防衛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衛。它是指防衛者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實施的侵害行為。

4、 假想防衛。它是指不法侵害行為根本不存在,由於行為人猜想、估計、推斷不法侵害行為存在,而對其實施侵襲的一種不法侵害行為。

5、 事前防衛,也叫提前防衛。它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或者說還未到來的時候,而對準備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了所謂的防衛行為。

6、 事後防衛。它是指不法侵害終止後,而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所謂防衛行為。

[基本概念]

[編輯本段]

所謂正當防衛過當,是指採取的制止性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損害的行為。

[概述]

[編輯本段]

正當防衛,是對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正在實施侵害的行為採取不超過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損害行為。

「不超過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為的狀態為限度,不法侵害狀態已處於結束狀態,危險狀態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衛反抗,將行劫人打翻並奪下其所持之刀,刺傷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狀態和危險已處於結束,制止行為的損害到此為止,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

對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每個公民都應積極採用這一權利與犯罪行為作鬥爭,因採用正當防衛維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財產權利而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刑法在量刑時會依法予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的行為]

[編輯本段]

正當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對正在實施的**、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為什麼對正在實施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這是因為這類犯罪如不採取緊急的防衛措施,不法認識自己行為的法侵害就可能會在瞬間造成極其嚴重的、無法挽回的危害,同時在採取防衛措施時,正當防衛人也會由於驚慌而無後果,這種因突然的侵害而驚慌失措所採取的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損害,既不存在行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為人的過失,完全是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個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正當行為。如為制止殺人而於殺人犯搏鬥,在搏鬥中致殺人犯重傷而死亡,這種超過正當防衛限度的正當防衛,刑法上不認為是防衛過當,既然不認為是防衛過當,當然不負刑事責任。

這就是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的正當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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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律的請進來看看,謝謝了,懂法律的朋友請進來看看,幫我解答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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