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子之道
1全部如果死者是在94年左右和前妻離的婚,就要弄清楚是94年2月1日以前還是以後。
如在2月1日之前離婚,則該女人與死者形成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兩個孩子是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與親生子女一樣有繼承權。她和兩個孩子同死者的親生子女一樣,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如在2月1日以後離婚,則之前的同居關係是與有配偶者同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話,涉嫌重婚,是違法的。之後的同居自然不能成為事實婚姻,該女人和兩個孩子也就沒有繼承權。
2樓:
有的,根椐新婚姻法,同居4年以上的男女.受法律保護.像你這種情況,已經在法律的保護內.他的前妻是無權領這筆賠償金的.但是他的孩子有權.而且有一點你要搞清楚,就是你的老公(男友)在生前,他的子女的監護人是誰,如果是他的前妻,那麼在領賠償金的時候法律會考慮這一點的,而你也必需要想到這一點,也就是說這筆賠償金不是全都是你的,有一部份是他的子女的.
如果還有疑問,我見意你去資詢一下當地的律師.現在律師資詢都不花錢的,.個人見意.這種事能私下解決的就私下解決,如果實在不行在求助有關部門,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帶來一點點的幫助
法律就是法律,不管你站在什麼立場.法律都是公證的,94年到,08年,14年的時間,死者的前妻是沒有權力的,但她有,還有,她的子女也有這權,同樣,死者的子女也有這同等的權利.(補充)
3樓:
沒有權利,新的婚姻法出臺後,沒登記的統統不算!
4樓:
無權 新法不承認事實婚姻 也不承認同居產生法律關係 在生下後代以後也只承認親權關係 而不承認夫妻關係 所以此案應到按照繼承法處理 該同居者無權分得遺產 有遺囑得從遺囑
5樓:郭紹豐
根據婚姻法你是沒有權利分他的人和財產的,現在不是過去了,過去承認事實婚姻,但現在一把這個詞取消了,沒辦法,
6樓:
這裡涉及到婚姻法中的「事實婚姻」問題,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因此你們同居時間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在2023年2月1日之前,但是這只是給了事實婚姻可以追溯的權利,你們還是必須補辦結婚登記,那麼婚姻關係可以從同居之日起算,同居之日起算的財產算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但是未辦理登記的視為放棄法律確認可以追溯的權利。那麼就只能按照同居關係處理,那麼財產只能算作是一般共有財產。
基於本案情況,應該是沒有補辦結婚登記,那麼你只能主張哪些財產是你個人的,把這些財產分出來,剩下的皆為死者之遺產按照繼承進行。有繼承權的只有死者之父母及其子女。他的前妻是不具有繼承人權利的,所以你和他前妻均不能繼承他的遺產的。
7樓:匿名使用者
絕對有權利。法律有規定的。以前好象看過這樣的報道。
懂法律的請進來看看,謝謝了,懂法律的朋友請進來看看,幫我解答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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