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勝訴,二審法官要求調解,說如果不調解威脅要改判,我該怎麼

時間 2021-09-06 16:06:24

1樓:之何勿思

如果遇到無良的法官用威逼的形式來要求調解的話,很有可能法官被做通工作了。你可以保留他對你威逼的證據的情況下進行調解,看是否滿意調解內容。

如果不滿意可停止調解,繼續訴訟。那麼如果他改判,你可以用他威逼你的證據作為申請再審的條件,說他徇私舞弊。

如果被逼無奈,他還是繼續威逼或者威脅,達成了調解,那麼調解書也可以申請再審,需要你提供違揹你真實意願,也就是他逼迫你的事實。不過我遇到的法官都很好,很多的確是為當事人考慮的,所以具體情況需要你自己分析。

庭審主要憑證據,一般理論推理是不行的,有觀點就有證據才行。二審就是上訴,是上一級(即中級法院)。同一級法庭叫再審、重審第二次**。

2樓:羊洋楊

二審是否改判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可以不**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可以向檢察院投訴舉報,由檢察院監督法院判決,如果再審判決有明顯錯誤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2、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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