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乙小甲
可以的,法律要求員工和用人單位要簽訂勞動合同,但並沒有對簽約時間有任何限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樓:
肯定可以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也沒有必須整年整月的說法,你這麼籤沒什麼影響,就算以後有勞動糾紛,計算工作時間的也是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和這個合同時間也沒有關係
3樓:匿名使用者
注意下操作就行了,不是有試用期麼,可以用試用期分批調整到整月然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是注意最長試用期為6個月。
4樓:滋味姐
1、首先,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整年整月簽訂,哪天都行;
2、如果如你所說,簽訂2023年5月23日——2023年6月1日,對你公司反而不利,比如:合同到期,公司不想續簽,就只能提前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這時候結算,一年補償1個月,由於多簽了幾天,你就需要補償3.5個月,反而不合算;
3、另外,要統一到一個日期,可以從入職時間來做文章,讓入職的時間儘可能統一到每月1日,這樣就好管理了。
5樓:風風火火
幹嘛要算得這麼精細,也到5月23日不就行了。難道一定要一年365天,才算工作了一年?
上下差那麼幾天,老闆也要計較嗎?多給幾天工資,又沒什麼的。
6樓:濟寧市李虎律師
沒有規定必須整年整月!
7樓:匿名使用者
嗯,現在我也是在擬公司人員的合同,共同來學習 到我要社保網**檢視回答詳情》
8樓:飯飯無果花
《勞動合同法》第13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謂的固定期限即使勞動關係的時間是一個確定的期間,而這一期間的長短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決定。索尼你說的「2023年5月23日——2023年6月1日」完全可以,只要你和員工協商好即可!
但是有一點,如果勞動時間不足六個月,即使你簽了合同,也會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沒有法定解除合同是由,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望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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