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婚後房產如果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並註明單獨所有,需要對方簽字同意。
婚後房產房產證上寫著「單獨所有」是什麼意思?
2樓:天蠍
單獨所有是指夫妻雙方僅一方擁有。
1、如果房產
證上註明單獨所有那說明是對方個人所有,也就是說房產所有權百分百歸他個人。
2、首先婚前買房婚後取得房產證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3、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4、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5、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6、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物權法》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房屋登記辦法》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後,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法律上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參考資料:最高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3樓:匿名使用者
說明你那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所以寫著單獨所有。
4樓:氤氳成迷
就是婚前的房子是誰的,那麼婚後的房子就是誰的了,算是一個財產證明了
5樓:假若愛有天意
房產證上註明為「單獨所有」的話,指的是房屋產權屬於登記產權人獨有,沒有其他所有人。但在夫妻財產共有原則下,如果房產是婚後所購置,且夫妻雙方對產權分割沒有其他書面約定的話,不管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是誰,原則上就屬於夫妻共有。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獨資購買,則原則上視為一方婚前財產,另一方不佔產權。
根據《物權法》的解釋:財產的所有形式可分為單獨所有和共有兩種形式。單獨所有是指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單一的,即一個人單獨享有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
所謂共有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換言之,是指多個權利主體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
現在產權登記是單獨所有,就是說產權是登記人的,與其他人無關。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將產權登記為共同共有--夫妻共有。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夫妻共有。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資、獎金;二是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是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是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是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例如,夫妻雙方出賣、贈與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應取得一致的意見。夫妻一方明知另一方處分財產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視為同意。
夫妻共同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只有一人的名字,共有情況可以填寫「單獨所有」嗎
6樓:宜靖
夫妻共同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只有一人的名字,共有情況不可以填寫「單獨所有」。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入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法律規定婚後購房且你們共同承擔的貸款,屬於共同財產,不管房產證上是一個人名還是兩個人名都沒有關係,日期以結婚證上的日期與房產證上的日期對比為準。
擴充套件資料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特徵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7樓:知心炎珏
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名字,共有情況應該填寫單獨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
如果丈夫私下買賣房屋,如果對方是善意的,也就是說,對房產實際產權情況不清楚,而是根據登記情況進行買賣,則合同有效,妻子只能主張分割槽房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8樓:秦鑫律師說法
婚後共同買房,房產證只登記一個人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婚後購房且你們共同承擔的貸款,屬於共同財產,不管房產證上是一個人名還是兩個人名都沒有關係,日期以結婚證上的日期與房產證上的日期對比為準!
10樓:常熟法律
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並不是房產檔案中沒有另一方的名字。另,你的情況,是婚後購的房產,法律上就是共有房產。他單獨**,房產管理部門會要求你出場的,除非你沒有領結婚證。
11樓:
婚後買的都變成共有財產了哈!只要他的資料顯示他結婚了,他就不能私下轉房子哈!他賣掉房子,你也可以要求分一半的錢!法律會支援的哈!
12樓:匿名使用者
在結婚證登記時間後購買的都是婚後財產。
夫妻共同所有,不是他一個人說什麼就能算的。
13樓:搜房全知道
這已經是你們的共有財產了,因為是婚後購買的。
婚後房產房產證上寫著單獨所有啥意思
14樓:凡塵亦景
單獨所有是指夫妻雙方僅一方擁有。
1、如果房產證上註明單獨所有那說明是對方個人所有,也就是說房產所有權百分百歸他個人。
2、首先婚前買房婚後取得房產證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3、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4、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5、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6、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15樓:居理買房網
按《新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沒有作出特殊約定的時候,婚後所購買的財產都是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哪怕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依然是屬於夫共同財產,房產本上寫單獨所有,該房產只登記在了一個人名下,而不是雙方名下,還需要知道婚後怎麼買的房,才能分析房產到底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財產:1.有特殊約定,在婚後購房的前提下,一般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和特定情況,婚後購房即使只登記夫妻一方名字,法律上也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對財產所有權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夫妻雙方在辦理房產登記時在登記部門簽署的同意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檔案,通常不能認定屬於約定所有權歸一方所有,若要達到一方單獨所有,需要去公證機構公證;
2.按出資情況區分,如果是貸款購買,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涉及夫妻用婚後財產還貸的問題,如果是婚後購買,在無約定的情況下,認定為共同財產,全款購買房產登記在夫妻一方甲的名下,且購房款完全由甲的父母出資,或者能證明是甲的婚前財產出資,那麼可以認定為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
16樓:
新婚姻法出來了,房產證上該寫誰的名字?婚前婚後大不一樣!
婚後購房房產證上只有一方名字,而且寫有單獨所有,是夫妻雙方財產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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