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沒有辦理房產證和土地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時間 2021-09-13 12:44:23

1樓:鑽誠投資擔保****

這個要分情況討論。 1、如果是辦不了房產證土地證的,訂的合同無效。 2、如果能辦理,而只是暫時沒辦理,訂了相應的合同,是有效的。

2樓:智者總要千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如果購房者在入住後不能取得房地產權證,其所購的房屋所有權尚處在一種不確定的狀態,購房者將不能取得如下權利:

1、不能進行買賣、贈與、置換、繼承、出租等活動,即使簽定相關合同也均為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2、在房屋被拆遷時無法按國家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拆遷補償。

3、無法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購房者無法通過房屋抵押來獲得貸款或承擔其它民事責任。

4、如因專案非法開發而無法辦理房產證,則購房者所購房屋有被強制拆除或被拍賣的風險。

5、開發商因債務糾紛被強制執行時,沒有辦理過戶的房地產仍屬於開發商的財產,可以被開發商的債權人依法強制執行;

6、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時無法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

沒有房產證簽定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3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案情回放]

某地一樓盤建成。當地居民李立民實地考察後,對房屋的設計、地段和周邊環境都比較滿意。經過協商,李立民與經銷該樓盤的某銷售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約定:銷售公司將三居室一套售與李立民,價款40萬元,並約定該房屋於2023年元旦前交付使用。此後,李立民先後向銷售公司支付購房款人民幣30萬元。

至交房日,某銷售公司因故未能交付房屋。2023年5月初,某銷售公司通知李立民辦理房屋交接驗收手續,但李立民未辦理。此後,李立民訴至法院,稱該合同未按法律規定辦理過戶手續,不具備法律效力,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其與某銷售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主張銷售公司返還購房款人民幣30萬元並承擔至還款日的利息損失。

[專家點評]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第一,合同主體要合法,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有與訂立合同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行為人訂立合同是意思表示真實;第三,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締約能力,並已就銷售買賣達成一致協議,且買方支付了房款。

既然銷售過戶登記並非房賣賣合同的有效要件,該合同又是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故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從意思自治原則出發,是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的。也是符合合同法鼓勵交易原則的。

當然買受方支付全部房款之後,出賣方應按合同轉讓該銷售,並應當協助買受方辦理過戶手續,以實現銷售所有權的移轉。

本案中,銷售公司的遲延履行,並未給李立民造成利益損失,更不會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不應認定為構成根本違約。由於遲延的期間不長,銷售公司在違約後採取了較為積極的態度,及時加以改正,使李立民的利益得以實現。因此,李立民不能以銷售公司的遲延交付構成根本違約為由主張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應認定該買賣銷售合同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合同,李立民可以基於銷售公司的遲延履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樓:不起眼的小過客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

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5樓:芥末留學

《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關於「未依法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即沒有權屬證書的房產在法律上所有權不能轉移,關鍵是當事一方是否具有完全房產所有權...

《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眾所周知,房屋買賣分為兩道程式:

一是雙方就買賣房屋經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之間發生債的法律關係,雙方均受合同的約束;二是雙方依合同履行義務。買受人應依約支付價款,出賣人應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並辦理過戶登記,將房屋所有權轉移於買受人。

可見,合同關係是因,過戶登記、轉移所有權是果。過戶登記能否進行、所有權能否轉移只是合同能否得到完全履行的問題,與合同的效力無涉。以房屋沒有取得權屬證書、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為由反推合同無效是顛倒因果關係,不符合交易的順序與邏輯。

《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

「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係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

6樓:方冬員陽州

你要搞清楚是真的沒有房產證,還是他的房產證抵押了。你必須及時過戶才能是合法有效,否則一旦產生糾紛你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7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去公證處做合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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