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給公司因工作疏忽造成損失勞動法有無明確規定最多罰款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幾十

時間 2022-01-06 00:15:04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都記大過吧,造成大的損失員工也賠不起啊,也不能擔全責啊,老闆不可能只想工人掙錢,造成的損失工人自己賠,這樣太沒有人情味吧!

2樓:—孤狼

勞動法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公司自己可以指定這樣的制度,來要求工人約束自己的工作行為,避免發生錯誤,以及出現了錯誤如何處罰。

3樓:匿名使用者

全日制員工不管怎麼罰上一天班93.3這個不會少,

4樓:匿名使用者

因工作失職造成經濟損失公司是有權利追究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罰款。經濟損失的賠償,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工資中予以扣除,但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工資的20%,且扣除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但用人單位可採取逐月扣除。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樓:

不會罰款、但可能會開除

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賠償百分之50,合理麼?

7樓:魏巍律師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一個月的工資才300,是不是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低的話,你先去仲裁吧,如果不低的話,那你只能按合同賠償損失,至於能不能減少,能不能分期支付,就看你們怎麼調解了。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8樓:田邊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9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不是一次性從工資裡面扣除,而是每月從工資裡面扣除賠償金額的20%

10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要看勞動合同中對類似情形如何約定?如果未作具體約定,應當要看工作是否系員工本身工作範疇,如果是自身工作範疇,而且失誤屬重大,賠償百分之50不算過分;如果系臨時安排的本職以外的工作,按百分之50比例賠償的合理性則需另行判斷。

11樓:濟南吳欽霞律師

分期按月還,每個月不能超當月工資的20%

勞動法是不是規定罰款不能超過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12樓:匿名使用者

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的行為,賠償是一種民事責任的行為。這就要看公司用的是哪個詞:

法律規定,只有國家行政機關(人民**、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才有對違返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等違法亂紀行為的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決定,其它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個權利。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九條還規定: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所以,公司向職工收取罰款是違法的,在規章制度或員工守則中規定罰款的條款也是違法的。

但是,如果公司在規章制度或員工守則中規定對違反制度或守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或者扣發資金等也是合法的,請參考以上阿拉伯聯盟 朋友的回答。

13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但是有時是根據相對情況而定的

14樓:來自閱江樓可信賴的柏樹

如果員工故意給用人單位造成巨大損失怎麼辦?

1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樓主單位做法顯然不合法。

首先要看是否給單位造成一定損失。

其次看單位規章制度。

就算扣工資也不得超過月收入20%(不是基本工資)如果沒超過20%,所扣後月收入也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足的予以補足。

如果造成損失工資不足以補償的可每月扣除一定數額,累積計算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公司罰款最多不能超過工資的多少

16樓:匿名使用者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大家打工都不容易,若沒有給公司造成大損失的話,用人單位因酬勤處理,不宜處罰太多。若員工覺得用人單位處罰不符合實際,可向勞動局諮詢有關問題。

17樓:r先生看法

回答1、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罰款的,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提問這樣可以告廠裡嗎

可以申請勞動總裁嗎?

回答違法,最多可扣除1100。可以的,您可以先去勞動監察大隊反映一下,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提問

那如果勞動監察大隊不管,我可以像什麼部門反應呢

回答對勞動監察大隊的不作為行為,可以去司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司法局是以**名義進行行政複議的

提問這個收不收錢啊

回答行政複議不收錢,行政訴訟五十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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