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是怎麼定義的?

時間 2023-04-24 16:45:02

1樓:虞照凍

勞動法沒有規定這個,這個由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來定義。但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定義時應公平合理。

勞動法的重大損失是如何界定的?

2樓:謝謝

勞動法並沒有確切定義造成多少金額損失才算是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具體情況應根據公司規定來進一步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侵害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權利人的損失難以計算的,其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這裡的賠償額有兩種計算方法,即權利人的所失與侵權人的所得。

3樓:匿名使用者

1法條2國家標準3行業標準4法官認定。從前往後優先效力遞減。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重大損害的界定,根據《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五條中的「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型別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於對重大損害作統一的解釋。而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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