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簽了勞動合同後,如果職工不辭職就走人的,主要可能會有以下二種後果:
1、因未正常離職,導致沒有辦理退工手續(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導致以後錄用單位不能辦理用工手續和繳納社保。
2、因此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有權要求職工進行賠償。
因此,建議職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向單位提交辭職(試用期內提前3天,過了試用期後提前30天辭職),這樣就不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勞動合同[1]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
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2樓:匿名使用者
你自動離職要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的,若你實在要離職,建議你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為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簽訂了勞動合同,但第二天想辭職 如果不提前30天通知直接走人有什麼後果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試用期的話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要離職即可;如果已過試用期的話就必須提前30天通知公司。如果未按此通知公司,所謂的後果的話就要看情況了:1,如果該崗花費位並不是什麼重要崗位,或者說你的離職不會給公司造成什麼大的困擾,公司可能也不會追究你的責任,怎麼說呢,一般的公司也不會這樣大費周章的去找麻煩,畢竟這樣他也需要花費不低的成本的。
但是如果該職位特別重要而且短時間也招聘不到合適的人的話,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就極有可能要求你賠償公司的損失。2,賠償損失的可能。a,如果你入職後並未經過專門的培訓(簽訂培訓協議,並且有規定培訓後的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的合同或者協議)那麼你可能最多就賠償一些公司的招聘你的費用即可;b,如果你入職之後有經過專業的培訓,並且針對該協議簽訂有約定服務前,違約責任等的補充合同或協議的話,那麼你就會賠償這一部分違約金,至於金額大小則看公司花費的培訓成本以及你培訓完成後在公司工作的時間(後扣掉你工作時間內的)。
4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直接走吧,沒事的。不過最好請求用人單位開一個離職證明給你。
5樓:
如果有試用期,有三天則可。如果不是,原則上是要提前30天。但是你才上一天班,能給單位造成什麼損失?
所以,個人覺得無所謂,可以直接走人。至於離職證明之類的東西,仍然可以要求對方開具。
6樓:勾南珍
誰看都會看出這件事,你要負主要責任。前一天簽訂合同,第二天不想幹了。嘻嘻恭喜你,一定是找到更好的工作了。
一般單位沒有問題,不涉及工資等問題,關鍵是你要有能力和單位溝通,順利轉走你的勞動關係。從時間看,這個單位應當還沒有時間去勞動局辦理相關手續,所以,你只要有誠意,單位應當不會為難的。祝福你順利。
7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的,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擅自離職造成單位損失的,單位可以向勞動者索賠。
建議您和單位協商解除合同。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不受三十天的限制。
8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和單位協商解除,當然,如果你自動離職也可能沒什麼特別嚴重的後果,但是如果單位給你進行了勞動合同備案就比較麻煩 有可能導致你不能和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
9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依照合同辭職。
具體後果要看你的合同怎麼寫的。
另外的話回頭你在這裡弄工作證明也可能給你找麻煩。
10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1您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公司招聘您的損失。
2公司不給您出具勞動合同解除書,其他正規的公司不敢和您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1樓:註冊占星師
中國是講人情的,不一定會按法律辦事~~~
按規定,人家是不放人的,也可以告你違約(但不至於),最有可能就是扣你工資。
好好解釋,一般沒問題。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們有試用期的話只要提前三日通知就可以。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是普通情況,不用承擔違約金,只是可能在檔案手續方面會有麻煩。
簽過勞動合同了,直接走人有後果嗎?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直接走人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相關法律法規:
1、《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4樓: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
簽了勞動合同直接走人會怎麼樣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直接走人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賠償。但事實上,關於損失用人單位須提供證據證明的。
勞動者簽了勞動合同後直接離職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公司是可以提起仲裁要求賠償的。
1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簽訂勞動合
同了,直接走是會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到勞動合同期限是可以提出離職的,但是需要提前30天,不提前30天提出是無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強行離職造成損失的會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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