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主動辭職後可以申請一次性賠償!
2.如經勞動能力鑑定為6級傷殘,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你們當地標準發放;
(5)工傷傷殘賠償: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級工傷為16個月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6級傷殘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5%,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如果選擇辭職不幹了的話(單位無權解除合同,是自己申請解除),在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同時,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的金額有當地制定,地區不同,賠償額度也不同,可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2樓:
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六級傷殘:15個月。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注: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解除勞動關係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一年,全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係終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
工傷人員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工傷保險關係終止。
3樓:布衣律師
一定,主動提出解除合同,按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支付保險待遇。
4樓:韓全啟律師
1、法律規定可以的。
2、僅供參考。
工傷十級主動辭職還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經濟補償金,自己辭職,但是你工傷有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後來辭職與經濟補償源金沒有直接bai關係,關鍵是辭職理由,建du議你zhi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dao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有不合法行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
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7樓:雨落千音
享有一次性醫抄療補助金和就業補bai助金,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du標準不同,諮詢zhi當地人社局。
《工傷保險條例》dao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認定為6級工傷員工提出離職,我們單位後續的還有什麼要賠償或支付的嗎? 20
8樓:韓飛律師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所以,你還需要查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省工傷保險條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上面肯定有規定。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之前的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評定傷殘等級後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都已經支付的話,那麼,工傷員工提出離職,工傷保險**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也由單位支付。
此外,如果單位不存在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等,單位就不需要再支付什麼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能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享受生活補助,好嗎
11樓:
就業補助金 和 醫療補助金
工傷職工自己在公司辭職了,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嗎?
12樓:
不能。勞動者以個人原因辭職的,不能主張經濟補償。事後以拖欠勞動報酬為由主張經濟補償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援。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一種單方行為,其辭職選擇權在於勞動者,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辭職,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辭職行為一經送達至用人單位即生效,也就是說以其當時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原因的意思表示為準,在勞動合同的解除過程中,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存在一定違法情形的情況下當即直接解除。勞動者有依法行使選擇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勞動者可以選擇對因何原因向用人單位解除權,此種選擇權賦予給勞動者,勞動者可以選擇沒有經濟補償的辭職理由。在沒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脅迫等情形,勞動者已作出明確的解除原因情形下,就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反言原則,勞動者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在仲裁或者訴訟中主張其權利。
勞動者以辭職方式主張經濟補償的前提應是用人單位至少存在一種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舉的情形,勞動者在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以明示方式告知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其經濟補償能否得到支援的前提與基礎是勞動者是否有效及時向相對人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張。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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