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時間 2022-02-03 2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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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 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節 食品召回

第三節 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四節 食品安全資訊管理

第三章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

第一節 食品生產

第二節 食品銷售

第三節 餐飲服務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條例適用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的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裝置、洗滌劑、消毒劑等的生產、銷售,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協調、監督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資訊釋出工作;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下轄**及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督察和考核。

各級人民**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各監督管理部門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應設立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組織查處。

農、林、漁業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含加工,下同)環節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集貿市場和超市等市場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賓館、酒店等餐飲服務場所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省人民**依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食品生產銷售者的一般責任)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當生產、銷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並對其生產、銷售、提供的食品承擔責任。

第六條 (食品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檢舉、控告侵害食品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消費者因購買、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不購買、不食用已經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條 (科學技術支援)**鼓勵和支援開展食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和支援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採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範。

第八條 (宣傳教育)**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

學校、新聞**有義務開展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協助**及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 (社會參與)**鼓勵、支援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維護食品安全。

食品相關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規範,開展誠信建設,實行行業自律。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發揮維護食品安全的作用,參與和協助**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條 (標準體系)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體系,並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標準的查詢平臺。

第十一條 (地方標準制定和修改程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聽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食品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及消費者意見。

第十二條 (企業標準備案)企業生產沒有國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報地級以上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審查合格並准予備案的企業標準方可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本條例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和地方標準實施前,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可以按照現行食品衛生標準、食品產品標準生產、銷售食品。

第二節 食品召回

第十三條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及時召回其生產、銷售的不安全食品,並承擔召回的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主動召回)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主動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不安全食品,並記錄召回的具體情況,包括召回的數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並及時向原負責審批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強制召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時,應當責令該不安全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並及時向其報告召回的具體行動情況。

第十六條 (召回行動的監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動的監督,並向社會發布召回的有關資訊。具體管理辦法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節 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食品生產、銷售者和餐飲服務者應當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資訊通報)各級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含食用農產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同)應當定期對本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彙總分析,並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通報。

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會同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形勢進行綜合分析。認為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報告,並向上級人民**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通報。

接到報告或者通報的地方**應當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必要時發出食品安全預警或指引。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報、謊報、緩報。

收到報告的部門,確認屬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在兩個小時內向同級人民**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對事故予以處理,防止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並立即向所在地**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發生情況。

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及時採取應急救援行動。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故的查處和責任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外,還應當查明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

第四節 食品安全資訊管理

第二十二條 (資訊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建立食品安全資訊管理和釋出制度。

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資訊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食品安全資訊的彙總、分析和綜合性資訊的釋出工作。

各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相關食品安全資訊的收集、報告、分析和釋出工作。

食品行業協會負責本行業內的食品安全資訊的收集、分析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三條 (資訊平臺)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資訊平臺。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統一的食品安全資訊平臺上釋出相關食品安全資訊。

第二十四條 (資訊通報、報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之間應建立食品安全資訊通報制度。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送資訊。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檢結果前,應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和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新聞釋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情況、重大活動或重大節日期間的食品安全狀況和食品安全警示資訊應當由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組織統一發布。

第二十六條 (資訊釋出要求)食品安全資訊釋出應當依法進行,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公正。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資訊釋出內容)食品安全資訊釋出的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二)食品安全監測評價、預警和食品抽查資訊;

(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資訊;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處資訊;

(五)其他食品安全資訊。

第三章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

第一節 食品生產

第二十八條 (持證生產及其一般生產條件) 食品生產者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生產條件,依法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按標準組織生產)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有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無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經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管理體系)食品生產者應當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對食品生產進行全過程監控。

第三十一條 (原料驗收)食品生產者應建立原料進貨驗收制度。食品原料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產食品。

第三十二條 (生產記錄)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檔案,內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進貨驗收記錄,載明食品原料的名稱、規格、批號、生產者、供貨者、購貨數量、購買日期、保質期和儲藏或者保管條件要求;

(二)食品生產記錄,載明投料情況、生產工藝引數和生產數量等;

(三)食品檢驗記錄,載明食品及原料檢驗情況和相關檢驗資料;

(四)食品銷售記錄,載明食品銷售物件、數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處理記錄,載明不合格食品的生產日期、數量、原因和處理措施。

生產檔案應當儲存至食品保質期滿後兩年,不得偽造生產檔案。

第三十三條 (出廠檢驗)食品生產者生產的每批食品必須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不具備檢驗條件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其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

第三十四條 (食品標識)食品標籤和說明書應當真實、清晰,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診斷功能的用語。

委託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明受委託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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