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違約金」合法嗎

時間 2022-09-10 15:05:07

1樓:暗撪

近來,經常接到讀者的來信和**,反映一些開發商在延期交房、應付業主違約金的情況下,提出以免收業主一段時間的物業管理費來抵消。業主認為「揹著抱著一邊兒沉」,往往就答應了。但是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往往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甚至引發新的糾紛。

究竟用物業管理費來折抵違約金的做法是否合法?買房人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物業費與違約金不能相抵

鄧澤敏、劉曉琳二位律師首先明確指出,物業管理與開發商賣房是兩個法律關係,是不同的合同主體。開發商向買受人支付「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與業主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也是兩個法律關係,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因此,從法律關係上來說,「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與「物業管理費」是不能相互抵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合同法》雖然規定了抵消,但是,是基於相同的合同主體。

雖然用物業費抵違約金符合「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這一點,但是,由於物業管理與開發商賣房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法律主體不同,因此,不能適用《合同法》規定的抵消。

「債務轉移」應籤協議

在本市商品房買賣中,這種用「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與業主應交的「物業管理費」相抵的情況很多。這種情況怎樣解釋呢?鄧澤敏、劉曉琳二位律師認為,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債務轉移」的方式進行處理。

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轉讓中的「債務轉移」行為,即「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也就是說,開發商對買受人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的債務,如果轉移給物業公司承擔———折抵一年或二年的「物業管理費」,要經債權人———買受人同意。而且,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要經債務的受讓人———第三人(物業管理公司)同意。

因此,為防患於未然,最好由三方簽訂一個「債務轉移協議」,以防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反悔。

折抵一年以上物業費違法

二位律師特別指出,債務轉移後,如果折抵一年或二年以上的「物業管理費」,這種做法是違法的。現行有關法規規定:禁止物業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業費。

而開發商以「延期交房的違約金」抵消一年或二年以上「物業管理費」的行為,事實上是變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業管理費」。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提醒買房人注意三點

第一、鑑於物業管理與開發商賣房是兩個法律關係,買受人有權拒絕這種用「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與「物業管理費」相抵的行為;第

二、鑑於有關法規規定,禁止物業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業費,所以即使業主與開發商及物業公司達成「債務轉移協議」,最多也只要折抵一年的「物業管理費」即可,其餘仍應要求支付違約金;第

三、鑑於開發商可能否認逾期交房的違約行為,業主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留存相關的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書面違約證據。

2樓:王維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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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提問

物業費晚交被收取違約金合法嗎

回答如果是物業公司收的物業費違約金,應該是不合法的。因為物業公司只有收取物業費的權利,沒有收取違約金的資格,但是,如果你欠物業費,物業公司是通過法律途徑向你收取時,可以同時申請滯納金的權利,但應該不是違約金。

提問比如物業費逾期3個月不交,每個月的違約金是8.7元,第一個月是收8.7元,但第二個月就是收(17.4元+8.7)=26.1元,這樣收取合法嗎?

回答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目前來看,違約金約定不太合理

提問就是覺得不合理,感覺比高利貸還恐怖

一個月幾塊錢,這樣利滾利的算,逾期幾個月都能上百塊

謝謝你王律師

回答一般是根據對方的損失來判定違約金的,當前建議雙方先協商具體違約金計算方式,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房管局反映哦

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一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復的動力哦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一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復的動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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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違約金」合法嗎?

3樓:黃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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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提問

這個滯納金怎麼算哈

我們業主2023年10月1日-2023年5月31日都沒有繳納物業費

回答最高法院《民訴意見》第279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執行通知,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後的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中除應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並應通知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提問怎麼算

回答但是如果長時間沒有交納物業費就會產生滯納金,每天的滯納金是3%左右,畢竟正常的

提問怎麼算出來要交多少錢的滯納金

回答滯納金s=kn×0.003×t,即滯納金s=月管理費(k)×欠費月數(n)×0.003(係數)×月欠費的平均日長度(t)。

上式既直觀,且運算簡便,開票據時,我們能充分保留原始資料,使業戶一看就懂,同時又瞭解,t的確定也極其方便,若某戶連續欠費n月於a日結清(每月按30天計算),那麼t=(n-1)/2×30+a天。為了運算的便利,我們又可以知道滯納金s=kn×0.003×[(n-1)/2×30+a],a為結算當月日期數。

例某戶管理費80元/月,2023年8月起欠至2023年元月10日結算,滯納金s=80×5×0.003×[(5-1)/2×30+10]=84元,在開滯納金票據的時,t的運算應省略,即在發票收款專案欄內寫明的80×5×0.003×70即可。

同理,若欠費中途調整,上面公式同樣適用,管理費差價為正滯納金取加,負則取減。

滯納金s=月管理費(k)×欠費月數(n)×0.003(係數)×月欠費的平均日長度(t

提問按月嗎 我看我們合同寫的按日

回答就是按日,每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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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仉夢露

近來,經常接到讀者的來信和**,反映一些開發商在延期交房、應付業主違約金的情況下,提出以免收業主一段時間的物業管理費來抵消。業主認為「揹著抱著一邊兒沉」,往往就答應了。但是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往往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甚至引發新的糾紛。

究竟用物業管理費來折抵違約金的做法是否合法?買房人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物業費與違約金不能相抵

鄧澤敏、劉曉琳二位律師首先明確指出,物業管理與開發商賣房是兩個法律關係,是不同的合同主體。開發商向買受人支付「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與業主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也是兩個法律關係,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因此,從法律關係上來說,「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與「物業管理費」是不能相互抵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合同法》雖然規定了抵消,但是,是基於相同的合同主體。

雖然用物業費抵違約金符合「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這一點,但是,由於物業管理與開發商賣房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法律主體不同,因此,不能適用《合同法》規定的抵消。

「債務轉移」應籤協議

在本市商品房買賣中,這種用「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與業主應交的「物業管理費」相抵的情況很多。這種情況怎樣解釋呢?鄧澤敏、劉曉琳二位律師認為,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債務轉移」的方式進行處理。

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轉讓中的「債務轉移」行為,即「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也就是說,開發商對買受人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的債務,如果轉移給物業公司承擔———折抵一年或二年的「物業管理費」,要經債權人———買受人同意。而且,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要經債務的受讓人———第三人(物業管理公司)同意。

因此,為防患於未然,最好由三方簽訂一個「債務轉移協議」,以防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反悔。

折抵一年以上物業費違法

二位律師特別指出,債務轉移後,如果折抵一年或二年以上的「物業管理費」,這種做法是違法的。現行有關法規規定:禁止物業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業費。

而開發商以「延期交房的違約金」抵消一年或二年以上「物業管理費」的行為,事實上是變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業管理費」。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提醒買房人注意三點

第一、鑑於物業管理與開發商賣房是兩個法律關係,買受人有權拒絕這種用「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與「物業管理費」相抵的行為;第

二、鑑於有關法規規定,禁止物業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業費,所以即使業主與開發商及物業公司達成「債務轉移協議」,最多也只要折抵一年的「物業管理費」即可,其餘仍應要求支付違約金;第

三、鑑於開發商可能否認逾期交房的違約行為,業主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留存相關的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書面違約證據。

物業有權收我們的物業費違約金嗎

5樓:童陳律師

物業是否有權收取物業費違約金,得看雙方簽定的合同來判斷。物業費糾紛屬於民事訴訟,所以物業費的訴訟時效,跟民事訴訟時效相同。如果拖欠物業費超過兩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要根據具體情況確認。

法律分析

由於一些原因,業主可能會逾期繳納物業費。但逾期繳納物業費很可能會產生違約金,有些時候也叫滯納金。關於欠繳物業費的違約金計算方法,法律沒有明確約定,這主要取決於業主與物業管理單位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費合同違約金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可以關於違約責任來做出自由的協商確定,物業合同違約金計算規定是由當事人自己的協商確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物業費是否收取違約金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確定,是否需要寫到合同當中。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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