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唯獨你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此後頒佈的《***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則修訂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即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的,便已具備認定加班的時間條件。
但簡單地以時間多少或時間經過為認定標準,既不利於調動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也不利於企業效益的提高和正常發展。
故要確定是否為加班,並不能完全、單純地以時間作為認定標準,而還必須要以特定的工作內容為支撐,需要考察超過時間部分的行為對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慮是否符合勞動合同中的加班約定,是否經過相應的審批,勞動者是否沒有獲得輪休、補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實際提供勞動及行業或崗位勞動特點等因素。
而出差在外:雖然在途時間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間只是乘車,並無實際工作內容,也沒有實際提供勞動;二是在途時間對公司不屬於生產經營,並不能產生生產經營的效益;三是在坐車時,可以照常休息。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是均將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在路上的時間、為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時間、只在上班地點待著無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勞動法》工作時間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勞動法關於出差的定義
2樓:陳光
法律分析: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下出差的定義,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出差的性質,參照***及相關政策檔案,出差指到常駐工作地以外的地區或城市基頃工作或擔任臨時職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慶陸履行勞動義務。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譽鋒頃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出差算正常出勤嗎
3樓:付雲鋒
法律分析:出差算在出勤天數里面,但是,總計在出勤裡面就了,因為出差也算工資的,所以,應該列明,出勤天數和出差天數,後是總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清臘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答弊滑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卜陸規定的義務。
勞動法對出差時間的規定
4樓:橘落淮南常成枳
對出差時間的規定,現行的勞動法是沒有具體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5樓:澄壯魯和志
出差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乙個月,超過的屬於違法行為,職工有權拒絕這種長期出差行為。
6樓:簡簡單單
1、勞動法對出差時間的規定,現行的勞動法對出差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
2、勞動法只是規定,每天的工作時間,工資待遇等方面的。
3、如果出差過程中,存在超時工作的情況,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
4、出差過程發生工傷的,也是可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的。
7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沒有關於出差時間的明確規定。
建議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8樓:潭春嬌
還真沒有。
變相改變工作地這個其實有可能 你可以考慮在加班費 經濟補助方面下手。。
不過實在不行的話申請調換工作崗位什麼的 再不行目前貌似也沒啥別的辦法了。。只能辭職了。。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這個規定。
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準。6
出差路上算出勤嗎
10樓:麻剛
法律分析:1.出差算在出勤天數里面,但是,總計在出勤裡面就了,因為出差也算工嫌鎮資的,所以,應該列明,出勤天數和出差天數,後是總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芹纖粗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豎搜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法關於出差的規定
11樓:谷會肖
勞動法對出差拍早啟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睜檔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但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襲如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勞動法關於出差的規定
12樓:信金國
勞動法關於遲到的規定是:用人單位應當以考勤卡或其他證據作為員工遲到違紀事實基本依據,對其遲到造成的經濟損失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扣除相應的工資作為處罰;員工的違紀行為經積累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歷此,可從勞動銀謹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問題,勞動法問題
你在公司工作十五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己視同公司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出現,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你目前的情況,提一點個人建議 首先要求用人單位給你補繳養老保險,如果單位不給補繳,你應該走法律程式,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去勞動仲裁機構請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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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問題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