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有一個漏洞特別奇葩 , 如果是空殼公司 , 沒有什麼資產 , 跟你籤合同 ,僱傭你工作並且 不給你發工資, 法人什麼事兒也沒有! 因為是簽署的公司給你發工資,所以要錢 找公司要,公司是空殼 一分錢也要不到! 勞動法就是這麼規定的!
2樓:ycl於春林
新勞動法進步不少,但是仍需有更大的進步。
1、處罰的力度仍太輕,企業違法成本和風險仍太低。
與企業所能逃避的責任相比,違法是一種很划算的和聰明的選擇,即使偶有投訴或仲裁,多數情況不過是補上所欠的就是了,比如第八十五條。況且平均10000個職工中一年也不一定有一個敢去投訴,敢去投訴肯定讓他幹不長,殺雞給猴看。有時為了討回剋扣的工資或補繳社保卻丟了工作得不償失。
而且職能部門一般不願意得罪企業。
為什麼偷盜10元就被人人喊打,1000元可以判1到3年,而老闆每年剋扣工資、欠繳社保費公積金數百萬卻逍遙法外?
2、漏洞:合同期滿後,單位繼續使用卻遲遲不籤合同的情況,沒有明確規定
3、漏洞:由於單位不繳社會保險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1)合同期不滿,根據第四十六條(一)勞動者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2)合同期滿,勞動者拒絕續簽,根據第四十六條(五)沒有經濟補償;(3)合同期滿,勞動者續簽後再解除合同即可以獲得經濟補
由此可以看出,第四十六條的(一)與(五)不連續,既然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為什麼就不可以拒絕續簽而獲得經濟補償呢?此規定的後果是將導致勞動者傾向於不把合同履行到期。
勞動法漏洞有多少?
3樓:葉赫那拉聞多
葉赫那拉聞多解答;
勞動法漏洞主要表現在;
一、立法保護主體的物件上;
1、《勞動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2、它的共同點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它的不同點是;前者「調整勞動關係」;後者「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法律漏洞主要表現在;
(一)《勞動法》允許從立法角度公然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設立立法指導思想或是基本原則,
(二)《勞動合同法》做為廣意的合同,都應當基於平等主體間約束權利義務當事人,也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顯然《勞動合同法》第一條同時也強調單一"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否定同時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是《勞動合同法》的漏洞。
二、「勞動者」主體上;
1、《勞動法》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多種型別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以上規定並未對「勞動者」主體或資格做出明確規定,因而造成現實中很多弊病;
3、按現在國家規定,對於退休(60週歲以上人員)的用工是否允許,是值得研究或加以規定解釋的『
4、關於「農民工」能否做為「勞動者主體」.
(一)農村剩餘勞動力進城務工,是否規定由村、鄉勞動部門審批,確認其屬於剩餘勞動力;
(二)農民一般屬於家庭集體土地承包人,隨意進城務工承包土地荒廢種植的嚴重後果如何處理和解決。
5、在校學生(包括未成年人),是否構成勞動者的主體,也是值此深思的;
(一)學生的主業是進行學習,法律如果隨意認可在校生直接從事勞動者工作,顯然存有法律漏洞;
(二)對於未成年人或學生應當限制審批,並對其從事勞動的行業、勞動時間做出明確的規定或解釋。不可以只要滿16週歲都可以成為勞動者的主體。
三、關於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紀律如何適用與管理;
1、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紀律,沒有規範;雜亂無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糾紛重重;
2、勞動紀律主要表現在沒有一個規範原則或應當由勞動監管部門的審批程式,具體的罰款、扣薪、剋扣、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等不合理規定,法律的有做出監管規定。
總之,這是個立法與法律適用的合理性的大問題,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還應繼續完善修改的過程。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漏洞太多 最致命的就是 公司 不發工資 不給補償 並且公司銀行賬戶沒有錢 ,勞動者一分錢也得不到 ,即使法人有上億的資金 也不會判法人 把錢給你的;每天去各大城市勞動仲裁地方看看吧 人山人海 如果勞動法 真的有用 也不至於這樣~
5樓:簡簡單單
1、勞動法實施以後,公認的漏洞如下:
漏洞一、處罰的力度仍太輕,企業違法成本和風險仍太低。
漏洞二、合同期滿後,單位繼續使用卻遲遲不籤合同的情況,沒有明確規定漏洞三、由於單位不繳社會保險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1)合同期不滿,根據第四十六條(一)勞動者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2)合同期滿,勞動者拒絕續簽,根據第四十六條(五)沒有經濟補償;(3)合同期滿,勞動者續簽後再解除合同即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說勞務派遣問題。
7樓:河北崔律師
把需要諮詢的問題說清楚
勞動法到底有哪些漏洞?為什麼這麼多人指責它?
8樓:風雨中的北湖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不少,不能不說比較全面,包括勞動法。問題出在執法問題;權錢交易.徇私枉法.
不作為,不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導致老百姓覺得法律比較蒼白無力。嚴於律法.
人人平等.嚴厲打擊不作為才可能改變局面。
9樓:上上下心
其實勞動法最大的漏洞就是舉證說明,勞動者往往是沒有很多的證據的
10樓:法詢天下
勞動法確實有所謂的漏洞吧,勞動法規定員工加班必須支付幾倍幾倍的工資,但是也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不適用標準工時,這樣就會給員工調休而不算加班。
但這已經不是主要問題了,主要問題是執法人員能否依法辦事以及有些萬惡的老闆是否遵守勞動法,指責的不是勞動法,而是這個現狀。
11樓:呂艾
每部法律都不是盡善盡美,都在修改中前進。
正因為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有不盡人意的地方,才會在2023年1月1日又施行了《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作為《勞動法》的補充,補充了《勞動法》許多不足之處。
(1)對勞動合同的建立,(2)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4)還有一些特別規定:如集體合同的訂立,勞務派遣;非全日用工都做了細緻規定。(5)對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也做了規定,在上面這些項中《勞動合同法》對《勞動法》補充了不足。
勞動法在修改中前進,可以在下一次修改中,補充現在的不足之處。
新勞動法的漏洞?
12樓:
新勞動法進步不少,但是仍需有更大的進步。
1、處罰的力度仍太輕,企業違法成本和風險仍太低。
與企業所能逃避的責任相比,違法是一種很划算的和聰明的選擇,即使偶有投訴或仲裁,多數情況不過是補上所欠的就是了,比如第八十五條。況且平均10000個職工中一年也不一定有一個敢去投訴,敢去投訴肯定讓他幹不長,殺雞給猴看。有時為了討回剋扣的工資或補繳社保卻丟了工作得不償失。
而且職能部門一般不願意得罪企業。
為什麼偷盜10元就被人人喊打,1000元可以判1到3年,而老闆每年剋扣工資、欠繳社保費公積金數百萬卻逍遙法外?
2、漏洞:合同期滿後,單位繼續使用卻遲遲不籤合同的情況,沒有明確規定
3、漏洞:由於單位不繳社會保險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1)合同期不滿,根據第四十六條(一)勞動者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2)合同期滿,勞動者拒絕續簽,根據第四十六條(五)沒有經濟補償;(3)合同期滿,勞動者續簽後再解除合同即可以獲得經濟補
由此可以看出,第四十六條的(一)與(五)不連續,既然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為什麼就不可以拒絕續簽而獲得經濟補償呢?此規定的後果是將導致勞動者傾向於不把合同履行到期。
13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規定,但是沒有詳細說明怎麼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比如說給臨時工繳納社會保險問題
14樓:
實際操作中,很多公司會以**居間形式來擺脫勞動法制約,而且現實就業壓力很大,很多人不敢和公司要求籤訂合同,中國很多法律只不過是空頭支票,保護不了普通大眾
勞動法漏洞引發的困擾,說幾個勞動法漏洞?
1.失業保險金的問題 失業保險金的要求是 非本人意願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說,除了你自己辭職以外,都可以拿 的失業金。期限是根據你繳費的期限,一般是繳費一年可以拿兩個月。金額不等,根據你的工作年限。是否間斷繳納不是重點。2.補償金的問題 您工作的是一年十個月,也就是等於可以拿兩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勞動法問題,勞動法問題
你在公司工作十五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己視同公司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出現,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你目前的情況,提一點個人建議 首先要求用人單位給你補繳養老保險,如果單位不給補繳,你應該走法律程式,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去勞動仲裁機構請求仲裁,...
新勞動法和舊勞動法的區別,新勞動法與舊勞動法的區別在哪
翻翻立法記錄,根本就沒有什麼新舊勞動法之說.不過倒是有個勞動合同法,它是勞動法的細化,具體規定勞動合同的程式,條件,保障及措施.而1994年頒佈的勞動法依舊有效. 新勞動法更注重了對於民工等下層勞動人民的法律保護.新勞動法與舊勞動法的區別在哪?10 三界大亨 新舊兩法的五大重點差異 1 勞動關係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