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問題(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1樓:山河
關於病假,以勞資雙方簽署的合同為準。民事案件以雙方協商同意的約定為第一尺度,沒有約定才走其他途徑。
如果超出了合同中雙方經協商約定的假期,那麼用人單位可能會依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受聘人員不能勝任崗位的相關條款(合同中必有的)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另外,順便說一句,如果合同對病假假期根本沒提到過,那麼這份合同本身就不符合今天1月生效的《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同中應當具備的條款: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不清楚你屬於哪一種情況。
2樓:山野柴胡
按照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檔案規定辦理。
3樓:網友
單位在合同期內不能因病辭退員工,發放病假工資,合同期滿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單位有權不繼籤勞動合同。
醫療期內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李想
法律分析:醫療期未滿勞動合同是不可以鬧鬥終止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液喚磨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鏈盯》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醫療期內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5樓:王春勝
法律分析: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仔源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念碰態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吵或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企業能怎麼根據醫療期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6樓:羅仰俠
1.要正確理解醫療期的概念。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該《規定》還按照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的長短將醫療期劃分為3至24個月共7檔標準。
由於這裡的醫療期均是最短期限,為與實踐中企業在此標準的基礎上以合同或規章制度形式約定或規定的醫療期相區別,習慣上又可稱之為法定醫療期。應當注意的是,醫療期內職工由於處於病休狀態而享受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屬於福利待遇,但醫療期本身只能是一種「期間」的概念,不應屬於福利待遇。2.要正確理解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企業與職工明螞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情形出現或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充分必要條件。對此《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不能將勞動合同的終止與勞動合同的解除激李埋、勞動合同的中止這三個概念相互混淆。
3.要了解醫療期對勞動合同終止的限制性規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這表明儘管勞動合同終止的全部條件已具備,但在某種特定的情形下仍不能產生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後果。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處於醫療期就是特定情形之一。因此,醫療期這種「期間」就有了其在勞動合同終止方面的意義,它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停止工作休息**而不能被終止勞動合同的保護期。4.要掌握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一般處理辦法。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這表明當勞動合同本應終止但由於職工處於醫療期不能終止時,勞動合同的效力超出原期限自然延伸,這是一種法定的勞動關係的續延,不屬於那種不合法的事實勞動關係。
當然勞動合同的自然續延不是無止境的,當阻卻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消失(如職工醫療期滿、職工醫療期未滿但不再需要停止工作休息**),勞動合同即可終止。所以醫療擾備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一般處理辦法是不主動作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待有關醫療期的阻卻終止情形消失後再作決定。
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能終止嗎
7樓:陳友聯
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合同不能自行終止,而是要續延至醫療期屆滿時再終止。終止時雙方可以決定續簽,也可以決定不續簽,依法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
一、勞動法規定病假期限怎麼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病假期限是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在這個期間內,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橘槐知同。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可以從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二、合同到期補償有哪些。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
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待遇提出續簽,勞動者拒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圓消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明爛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怎麼辦。
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則勞動合同終止,雙方需要依法辦理相應的手續,而公司需要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公司提高或者維持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勞動者不續簽或者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的,則沒有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單位可否在醫療期滿後,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你的問題,實際上可以分解為兩個 一是醫療期滿後,單位是否應當繼續支付病假工資?二是如果應當支付病假期工資,是否應以未解除勞動合同為條件?下面逐一為你解答 一 先要明確兩個基本概念。1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是根據你實際參加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和員工經協商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怎麼擬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您好朋友,首先不得不佩服,像貴單位這麼正規依法的企業真是不多啊。不過建議如下 1.首先需要解除b公司合同,再簽訂c公司合同。2.如果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那麼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書怎麼擬定也不能不支付補償金,除非是員工發生嚴重違規違紀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所以建議跟員工協商,由員工填寫主動申請從b公司離職轉...
單位是否可以以病假超過醫療期為理由,不再續簽合同
對連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以病假超過醫療期不續簽合同。一般而言,勞動合同期滿,是否續簽是用人單位自主權。但按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