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昆吾梓玥
你的問題,實際上可以分解為兩個:一是醫療期滿後,單位是否應當繼續支付病假工資?二是如果應當支付病假期工資,是否應以未解除勞動合同為條件?下面逐一為你解答:
一、先要明確兩個基本概念。1、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是根據你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以及你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不等:
2、病假工資,是職工在醫療期內應享受的工資待遇。搞清楚了這兩個概念,再依據法律規定,你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二、解除勞動合同與支付病假工資的關係。應當支付病假工資的,並不以你與單位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為前提。就是說,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限以內,按規定你應該享受的病假工資,單位仍然應當支付給你。
還有就是,職工患病後,單位不支付應當支付的病假工資,職工要求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職工可一併主張由單位支付病假工資。這在法律上也是允許的,而你的問題,也應當就是這種情況。
三、醫療期與病假工資的關係。支付病假工資的前提,就是在醫療期內。因此,醫療期滿後,是沒有病假工資的。
而病假工資又以是否為工傷,而規定在不同的法規或檔案中首先,如果你**的是工傷,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你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也即在停工留薪期內,你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是不變的,由你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其次,如果你的**,是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依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部發[1994]479號)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 在醫療期內,享受病假工資待遇。但在醫療期終結,你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參照工傷的勞動能力的鑑定來處理:被鑑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領取傷殘津貼;被鑑定為5~10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病假工資的支付,僅在醫療期內享有,且不以解除勞動合同為前提。但在單位沒有支付給職工病假工資的,而職工在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的同時,可一併主張由單位支付病假工資。
2樓:今天是夏至
可以,單位想要解除和員工的合同,可以不找任何的理由,但是如果是懷孕的原因引發的離職,是可以申訴勞動合同的。
3樓:法務竹子
可以解除;法律依據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樓:行樂樂樂行
不可以,而且單位有權給員工繳納醫療保險,然後這也是員工在工作過程當中應該享有的一種基本權利。
5樓:家博寶貝啊
個人感覺是不可以的,這種行為是屬於違法的,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需要雙方同意之後才能夠解除的。
員工在醫療期內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6樓:楊梅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在醫療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自身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在醫療期內,單位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悅少
員工在醫療期內單位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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