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無固定期限合辭職能得到補償嘛

時間 2025-02-27 10:40:28

1樓:殤冰封

根據你的描述,是因為你不適應公司的管理模式才想要辭職的,而非公司侵犯你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你提出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無固定期限合同辭職有什麼補償

2樓:謝中偉

法律分析:簽了無固定合同被解僱的賠償方式:1、若雙方協商和兄芹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喚畢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2、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塵槐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無固定期限合同辭職有什麼補償

3樓:陳順華

法律分析:根據工作年限按照標準補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陪豎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野亂顫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公佈的本地區頌敗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無固定期限合同辭職有什麼補償

4樓:彭宗輝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枯埋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沒滾螞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備答,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已籤無固定期限合同辭職能得補償嗎

5樓:創作者

已籤無固定期限合同辭職可以得補償,勞動者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如果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情形的;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根巨集拆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並絕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蔽蔽棗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已籤無固定期限合同辭職是否可以得補償

6樓:趙運熹

法律分析: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與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無關,而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有關。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豎基棗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餘拆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鋒譽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已籤無固定期限合同辭職能得到補償嗎

7樓:郭永勝

法律分析:如果是勞動者自身原因主動提出辭職的不能得到補償,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如悄繳納社保等原因致使勞動者提出渣雀渣辭職的,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歲悶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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