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楊濤律師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個日期的起算時間是2023年1月1日之後。
2、然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兩條是繼承的關係,而不是獨立的,也就是說,在一年之內可以要求付雙倍工資,過了一年,就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此時但是都已經和你簽訂(法律上視為,籤和不籤一個樣)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了,當然就不付雙倍工資了。
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一條和前面兩條是沒有關係的。說的都不是一回事,這說的是單位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的時候,如果工人提出,就應當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總之一句話,前面兩條是放在一起看的,是保護新員工的,是保護剛入職不久的員工的。
而後面一條和前面的是沒有關係的,是獨立的一條,是保護老員工的,是保護在單位幹了很久的老職工的。
現在回答你的問題:
1、你在單位從2023年1月1日至今已經過了一年,因此你現在和你單位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法律上視為是,法律保護你)。但是,你自己一定要有證據證明你在這幹了一年了,例如你有單位給你發工資的工資條,或者你發工資的簽字的工資表....等等吧,只要能證明你在這個單位幹了一年了。
法律就視為你和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法律就保護你。但是,如果你空口白話說你在單位幹了一年多了,但是沒有任何證據,單位也不承認,那你說法律怎麼保護你。
2、我現在是否可以依此來勞動仲裁申請2023年7月-2023年6月的雙倍工資?
剛已經解釋過了,雙倍工資和無固定期限合同是繼承關係,因此你現在已經不能在要求付2023年7月-2023年6月的雙倍工資。
3、是不是一年以上就算是「視為已經簽訂」就無法申請仲裁了?
對,你完全正確!
你可以看看關於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相關規定,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相關規定其實是保護工人的,這時候你的權利比固定期限大。也就是說,你沒有法定事由,單位是不能隨便解僱你的,而你,則可以隨時離開。
2樓:匿名使用者
1、你已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可以要求08年8月至09年6月的雙倍工資,共11個月工資。
3、雙倍工資是單位對未籤合同員工的補償,即使補籤合同,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在這一點上,樓上的回答有誤。
4、關於時效期,各地的勞動仲裁部門自由裁量權太大,兩種結果的案例都有,不過你不用擔心,即使勞動仲裁認為過了時效,不予受理,你仍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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