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93條怎樣解讀

時間 2021-09-14 10:08:21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原則是不溯及既往,但對公民有利的除外

什麼是《立法法》所說的特別規定 30

2樓:鄒義軍

一般來說懲罰性的規定不溯及既往,授益性規定溯及既往,比如刑罰有一個「從就且從輕」的原則,就是如新法輕於舊法,就適用新法,使新法有溯及力。

兩個法條並無衝突,第一項就是善意取得的排除,而《辦法》的規定指的是惡意情況下的取得,並無衝突。

《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 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那麼《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檔案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3樓:不是的葉子

一般來說懲罰性的規定不溯及既往,授益性規定溯及既往,比如刑罰有一個「從就且從輕」的原則,就是如果新法輕於舊法,就適用新法,使新法有溯及力

你說的情況下兩個法條並無衝突啊,第一項就是善意取得的排除,而《辦法》的規定指的是惡意情況下的取得,並無衝突

4樓:華東政法自考部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補充:只要當時獲得該房產的行為是合法的,那麼新的法律實施之後,當然對此進行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38條1款的詳細解讀

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38條規定的是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 的情形,依該條第1款之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通知辭職,惟懇請仲裁庭慎思明辨的是,勞動者隨時通知辭職,前提須是用人單位有過錯,且該等過錯,只限於已嚴重到足以導致辭職之程度為準,輕微過錯不...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內容及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內容及解讀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8條的內容主要是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規定,如果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嚴重侵犯了勞動者合法權益,比如拖欠工資或者未繳納社保的,員工離職時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合同法》解釋三中第三條如何解讀

羅長江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