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權70年是什麼意思,房屋使用權70年究竟是什麼意思?

時間 2022-02-12 16:05:02

1樓:學霸大姐大

房屋產權70年是什麼意思?70年到期續費要花多少錢

2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的使用權這個東西是當時開發商起房子的時候交給國家的「土地出讓金」,這個使用年限就是從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時候開始算的,用比較直白的意思就是租了國家70年的地,而真正的所有權是國家的,如果你的房子真的存在了70年,那到時候再繳納一次「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繼續使用,如果沒到就遇到**拆遷,那**就會補償給你的,補償的時候這個年限是不計入考核範圍的,這個你就不用擔心!像美國是沒有土地出讓金的,也就是他們的房子和地就是私人所有,但是他們有物業稅,如果出臺物業稅,可能這個年限會有一定的調整!

3樓:匿名使用者

70年的時間是指 房子是用的年限 房子分住宅和商業用地。住宅是70年商業是50年如果到期後會交一部分使用稅!不過一般的房子你不回住到70年的。到了那個時間也回拆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你買的房都是有使用時間的,到期後你可以續約

房屋使用權70年究竟是什麼意思?

5樓:掌門人

2023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70年,期滿后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其實,2023年以前的所有法律包括《憲法》都肯定了城鎮居民住宅及住宅用地是合法的私人財產。2023年土地收歸國有的時候,與房屋是明確地分割開來的,土地是國家的,而房屋還是自己的。2023年的《憲法》第十三條規定:

「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所有權。」可根據上述《暫行條例》,70年後,土地與房屋又變成不可分割的了,要一起收繳。

應當說明的是,對於不同的房屋而言,其土地使用年限開始時間的確認標準也是不同的。對於在國有出讓土地上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期限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定的年限為準;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宗地為劃撥土地的,從同一建築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計算土地出讓年期,確定出讓土地使用權截止日,此後其他各套房屋上市時,其土地出讓年期相應縮短,以使同一宗土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截止日相同。在房地產轉讓過程中(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二手房交易中),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則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儘管我國法律對於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作了規定,但對於如何有效解決土地有限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無期限的衝突問題,目前尚未有系統的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規定,甚至出現了暫行規定與法律相牴觸的地方。當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其對房屋所有權造成的影響或限制到底有多大,房屋所有權人究竟該怎麼辦,由什麼部門來行使權力等等,現行法律法規還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從律師的角度看,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時如果未進一步交納土地出讓金,房屋所有權人將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也將不可避免地受到限制。因此,為保障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律師建議,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前,應及時辦理續期手續並按規定交納土地出讓金。同時,呼籲立法部門能充分重視這一問題,儘早做出更進一步的具體規定,讓廣大房屋購買者買得放心、住得安心。

6樓:舞林高手二世

一般我們買房屋都有雙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而你說的「房屋使用權」是混淆了這兩本證的概念,因為房屋是歸買房人的,他有所有權,所以沒有70年就不是自己的說法。而土地是國有的,只是開發商從**手中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取得開發資格,向**補交了土地的出讓金後進行建造並銷售,普通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為70年,從開發商和**簽定出讓合同之日算起。

所以你說的70年使用期限是指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從最早交出讓金的土地算,還沒有期限到期的,所以也沒有相應的個案可以借鑑。最大的矛盾就是房隨地走還是地隨房走,政策應該還在進一步的醞釀中。

7樓:anggo堅持

這是一種變向的封建皇權

房屋土地70年使用權 什麼意思

8樓:華律網

70年產權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

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用地50年;工業用地、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設施等用地年限40年。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築物仍然屬於業主所有。

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根據這一條例,購房人取得的商品房使用許可權必須也只能建立在70年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而房屋開發商從土地管理部門獲得土地批租權後,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流通。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裡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二) 工業用地五十年;(三)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9樓:只有漢字的暱稱

1.房屋土地70年使用權是什麼意思:土地是歸國家所有的,一般說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這是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的(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

2.這70年是怎麼算的:使用權就是傳統意義上所說的70年,40年,50年,這個日期的計算是從開發商拿地的那一刻開始算起的。

3.過了70年怎麼辦:《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批准準於續期的可以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相應土地登記手續。法律沒有對費用的交納作出規定。

房屋所有權是指購房者通過房屋交易,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權人,可依法對所購買的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同於使用權的是,房屋的所有權是永遠屬於購房者所有的。

簡言之,70年、40年、50年土地使用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房屋仍屬業主所有。

4.剩餘房屋使用權的長短對於售房**會有一定的影響。

拓展資料

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

房屋使用權如果上市交易房價比所有權房屋便宜很多,雖然沒有產權證,但房屋使用權為房管局所有,與房屋使用權的使用人是長期租賃關係,產權單位不能任意解除租賃關係,不能隨便收回房屋,即使收回也會對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在遇到房屋拆遷時,房屋使用權在變成產權房後,能獲得補償款,即使不變成產權房,拆遷補償的補償款也歸房屋使用權人所有。居住房屋使用權每月要交一定數額的租金,但房屋使用權不用交物業管理費、取暖費以及房屋維修費。

10樓:51cto鄧鵬

70年產權是經過多方論證過的。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

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用地50年;工業用地、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設施等用地年限40年。

土地是歸國家所有的,一般說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這是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的(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 實際上,現在的商品房的土地實際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為使用年限是從國家出讓時開始計算,加上開發週期,最短也得1-2年,到你手裡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開發商再囤積一段時間或者幾經轉手就更短了,況且住宅樓的設計使用年限是50年幅度,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便不能再用了。

70年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須對你的房屋進行補償。當然你也可以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享有土地使用權。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築物仍然屬於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

根據這一條例,購房人取得的商品房使用許可權必須也只能建立在70年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而房屋開發商從土地管理部門獲得土地批租權後,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流通。

商品住宅從開發到銷售的週期一般在1~3年,房產產權的「實際壽命」也就隨著開發商開發住宅時間的長短而縮短。如果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日期與開發商**房產的日期有較長的時間間隔,尤其是一些爛尾樓改造的專案,購房者必然面臨明顯的「房產產權期限縮水」。

區別有調查指出,超過70%的購房者不清楚「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之間的不同概念,也沒有意識到絕大部分能夠入住的房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產權期限縮水」情況,在不明不白中成為「冤大頭」。購房者不理解概念從而乾脆對其置之不理是造成「隱性縮水」問題得不到重視的重要原因。

還有購房者因為產權算了一筆賬:「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但按房產證上的日期推算,買的房子一般只有65年使用期,整整少了5年!而買房時付的總房價卻從為因此打折,少5年不就等於多付錢了嗎?

」遺憾的是,這種簡單的估算方式沒有得到房屋產權管理登記部門、房地產開發商、法律和經濟學界人士的贊同。

續約產權

要想知道房屋產權到期後怎麼辦,首先要了解我國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就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住宅樓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裡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專案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週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產權為40年。

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還有一種情況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雖然住宅產權期滿後可自動續期。但再次申請土地使用需要補繳多少土地出讓金,應該以什麼樣的標準補繳,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是否願意繳,能否繳得起,一旦有房屋業主不願意繳納,土地上的房屋該怎麼處理?這一系列的問題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能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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