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期間,若準備走人,但公司組織了公司內部培訓,這對員工個人有什麼影響嗎?需要支付違約金

時間 2021-06-07 04:28:03

1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既可自離。

只要你和單位不存在一下問題單位就不能向你索要賠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樓:戚廣利

一般內部培訓,試用期離職不會支付違約金。

前幾年買了單位經濟適用房,當初購房時,購房協議中約定,若辭職,有房產證則不需要退給單位,現在我準備

公司安排我外出培訓,並簽下了一份培訓協議,說2年之內離職的話就需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這合法嗎?

3樓:

公司安排培訓,簽下培訓協議標明參訓人未按協議執行提前離職支付違約金是合法的,其協議具備法律效力,如未滿2年離職,應當賠付違約金,未支付違約金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違約行為進行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4樓:馬根土

公司跟你籤的協議在法律上叫服務期協議,就是說公司出錢送你去培訓,回來了你要為公司服務多少年。

這種協議的效力除了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外,有效與否主要看培訓,如果是專項培訓,有效,如果是一般培訓,無效。所謂的專項培訓,就是對該員工從事的本職工作而言,是非必需的培訓,比如說針對一位普通車間主任,送去參加職業經理人培訓,或者說去參加在職研究生學習,以提升其學歷。一般培訓就是,比如說化工行業,送出去參加安全培訓,參加消防培訓等都不屬於專項培訓,因為崗位必需要知道。

但是針對服務期協議,違約金約定是無效的,公司所能要求的是要求返還培訓費用,返還數額按照離職時尚未完成的服務期摺合比例計算。

5樓:國鑫所崔捷律師

有效,但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6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約定合約培訓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你簽字同意,那麼按協議去操作,如果你中途違約,要按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你不承擔責任,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你進行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是有效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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