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還不讓調崗,該怎麼辦

時間 2022-11-07 04:40:03

1樓:盼盼愛生活

協商並非調崗之必備前提。在員工發生不勝任的情況下,公司無須得到員工的同意就可以單方調崗,不過公司必須留存員工不勝任的證據、以及公司設有並向員工公示過考核制度的證據,以免後期產生糾紛時,公司會是不利的一方。另外績效考核不需要經過員工同意,但是考核方法需要公示。

建議諮詢法律界門人事勞動糾紛的律師,以最小的代價將其調離崗位,或者解聘。以下自己隨便說說的;先對其進行談話,告訴他厲害關係,不要弄的自己沒面子。最好是外派培訓或者出差,把權力拿下,先轉崗,後調薪資。

如不同意,進行開會商討表決形成一份轉崗通知,如不接受,應該可以多給他一個月的工資讓他走人。保留好有利於公司的證據,對公司涉密的檔案扣下或者轉移,防止對外擴撒造成不良影響。

員工不勝任工作,企業可以單方調崗,但崗位調整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即調整後的崗位應與調整前的崗位有一定的關聯,並與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專業和技能相適應。企業對於員工的工作安排,有一定的自主權,但並不是隨意,其中重要的一點是符合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

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從法律上是要賠償的,按工齡賠,一年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超過六個月按一年算,不到六個月補半個月工資;如果想少賠償或不賠償,就看你怎麼溝通,只要員工同意就可以。補償規則為: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前十二個月工資的平均數),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

你所說的情形是可以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但也要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你不能對你說述的情形進行舉證,就會變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要支付員工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2倍)。

2樓:善世服務外包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勝任工作的判斷與程式:

1、「第一次」不勝任

(1)用人單位需要制定明確的業績標準、考核方法(2)需將上述內容告知員工

(3)進行考核

(4)考核結果通知員工

2、培訓與調崗

用人單位需要證明調崗的合理性以及調崗前後兩個崗位的關聯性3、「第二次」不勝任

(1)同樣明確的業績標準、考核方法

(2)將上述內容告知員工

(3)進行考核

(4)考核結果通知員工

4、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1)明確解除理由

(2)提前一個月通知

3樓:自己滴定

這個時候只能離職了,沒有辦法,因為你不能勝任這份工作,說明你在這份工作上經常出錯,或者是根本就做不來這種工作,如果不調崗的話,可能你沒有辦法繼續在這個公司裡面待著了。

4樓:陳遠紅紅紅

在這個時候就應該要和員工進行溝通,要把員工現有的問題全部都告訴他,而且也要讓員工有一個正確的工作態度,平常也要多鼓勵一下員工,要相信自己的員工,這樣他一定會做出改變的。

5樓:安妮的心動錄目

那這個時候只能去尋找當地的勞動局解決這個事情,說明這個公司做法特別不合理,這個時候只能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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