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法勝任工作可解僱嗎?

時間 2025-04-05 15:10:08

1樓:天才菜鴨

當然,無法勝任工作,肯定要解僱他。

2樓:石果果

解僱一名員工,需要要走正當程式,而員工無法勝任工作有很多種,公司也應該有定期的員工培訓,如果員工對於自己的工作積極性不夠,無組織無紀律,無悔過之意,那麼是可以按照程式解僱的。

3樓:夏⾬初晴

員工無法勝任工作是可以解僱的,但一定要發給合理的補償金才是正確的啊!

4樓:來自鴛鴦湖輝煌的水蜜桃

每個員工進單位工作都有試工期的,合同上也有寫明,如在試用期無法勝任工作,單位可以終止合約不聘用,如過了試用期而解僱,就要給員工合理的人工賠償。

5樓:帳號已登出

公司招聘員工會依據勞動法簽訂勞動合同,作出有關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中規定員工無法勝任工作,公司就有權解聘,如果有這一條是可以解聘員工的。

6樓:睢鳩若疏

可以根據他的能力換乙個職位,如果想解僱也不是不可以。

7樓:帳號已登出

所有因個人原因而進行的解僱都必須說明理由,以可證明的嚴重事實為依據,而不能以個人印象和主觀的判斷為準。

8樓:用虹英

可以用一分鐘教我們學會怎麼做人不能做生意不重要你在幹嘛呀……不會吧不要錯過了一件事情上我不開心也不是我不喜歡我喜歡的人是真的喜歡你就喜歡上你們不。

9樓:網友

你要清楚一點,你的企業是為了盈利的,不是做慈善的,你知道這一點你就知道怎麼去做了。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怎麼解僱

10樓:成都張伯樂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單位可以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果仍不能勝任的,則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在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僱該員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鬥悶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茄銷或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顫伍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怎麼解僱

11樓:羅聖亮

法律分析: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在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橘旅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仔伍唯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念培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怎麼解僱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

12樓:韓峰

法律分析:應先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崗,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核並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則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孫氏擾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何解僱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

13樓:鄒慶技

法律分析:應先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崗,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孫氏擾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則旦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核並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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