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在試用期內可以任意解僱員工嗎

時間 2021-08-30 10:34:36

1樓:小藍天大白雲

當然是一份合同了,比如和你籤的是三年一般試用期不能超過3個月5年最多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是包含在簽約年限裡的。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許多公司在解聘員工中經常使用的殺手鐗,在公司管理層的概念中,公司並沒有承諾員工什麼,想讓你離開就可以讓你離開,「試用期雙方關係不確定,可以隨便解除勞動關係」。其實,這些認識都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解除試用期的員工的勞動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單位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依據第40條第3項(即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雙方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依據第41條的規定(即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要想解除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6種和第40條規定的2種情形的8種情形之一,否則就是違法的。

權利和義務應該是對等的,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辭退員工應有充分的理由並且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否則公司將支付員工相應的賠償金,通知了就也沒什麼報酬了,不過你也可以和單位談談,要是遇到心好的可能會有。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試用期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除依據不符合錄用條件之外的合法理由解除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樓: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聘?

4樓:楊律師

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隨意的解除勞動關係.但是,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適當的報酬!

5樓:山野柴胡

在勞動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雙方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樓:九方安露

可以適當的報酬就是你做幾天,給幾天的錢

7樓:

試用期嗎,是雙方選擇的時候,當然可以了

企業可隨意辭退試用期內員工嗎?

8樓:

不可以。

公司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除非滿足相關情形並且需要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後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麼,然後還要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實施具體的考核行為,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擴充套件資料

公司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除非滿足相關情形並且需要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後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規範管理,健全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才能將用工風險降到最低,以鑄就雙贏的結局。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聲芝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到底怎麼樣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著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麼企業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並獲得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六度伯樂網那邊看到過,裡面也有詳細解釋哦!有興趣你可以去看看

10樓:藍天白雲

朋友你好!

試用期內的員工,如果企業不需要了或者試用不滿意的,可以不用了,這裡不涉及到辭退問題,是終止試用關係。因為還不是正式員工,所以,合同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試用。至於說隨意辭退,我感覺說不過去啊,怎麼會有企業可能隨意辭退呀!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相對比較自由,但是,這並不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任意解聘勞動者。只有當用人單位有確切證據證明勞動者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因無故解聘而給勞動者帶來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補償。

好律師網參考

12樓: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聘?

13樓:ya耀陽

170805127公司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除非滿足相關情形並且需要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後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規範管理,健全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才能將用工風險降到最低,以鑄就雙贏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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