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試用期內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索賠?

時間 2022-12-27 03:05:02

1樓:渴侯含巧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相應補償。如: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您,謝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法務竹子

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這個有法律依據的,公司拿不出合法解除證據就會敗訴,建議你學習勞動合同法第35條至50條及87條。

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嗎?

3樓:網友

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有一下幾點:

2、在試用期內,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公司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員工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3、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洩露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因員工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公司在試用期內非法解除勞動關係,應該如何索賠?

4樓:上海笙銘律師

1、公司在試用期內,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索要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2、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糾紛你的要求很難,一個詞---證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證明你不符合公司對本崗位的要求標準,都可以和你解除勞動關係,但是說的不是很明確。公司會想盡證據來證明你不符合公司的工作要求,你不勝任工作。 你不知道對方現在抓的是什麼證據,很難下手,1 你這段工作期有沒有任何的考核過程,記錄。

2 明確安排給你的工作,你未完成,對方是不是有書面的證據?

3 你是不是違反過公司的某些規章制度?

不管是找勞動仲裁部門或者律師,大家強調的也是證據。

6樓:匿名使用者

收到你的求助,現解答如下:

1、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恢復勞動關係前的工資。

2、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停職期間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如果認定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恢復勞動關係是從解除之日起恢復,勞動關係沒有中斷,而只要勞動關係是延續狀態,就必須付工資,交社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7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原因解僱,不需要支付賠償;如不是以上原有解僱的,可要求賠償。

8樓:趙律師

要看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是因為以下原因,是不需要賠償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9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可能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這個要視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試用期屬於用工方與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

2、而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

3、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並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4、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5、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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