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區別

時間 2022-02-13 07:45:03

1樓:青島名揚美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區別: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並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

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

國家在收回農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時也要給以適當補償。依法有償受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為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贈與、繼承、抵押,與一般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是「有償」、「有期」,這是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對使用權進行的一種限制,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並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批准後,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  其他拆遷人委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拆遷宅基地上房屋,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房屋,並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2樓:夏尼妹宴

回答您好,我國的土地性質有且只有2種,一種是國有用地,一種是集體用地。城市用地都屬於國有用地。 **需要使用農村的集體用地只能通過徵收的方式,把集體用地轉變成國有用地。

這個徵收開發的過程是土地的一級開發,必須由**或者**委託的開發機構進行的,徵收為國有後,土地進入**儲備,才可以進行二級開發。

這個徵收是對村集體的而不是對村民個人。 如果是開發商需要使用土地,也必須先進行土地的一級開發,由**先進行集體用地徵收,轉變為國有用地並進入儲備後,才開始進行二級開,開發商通過招拍掛購得土地的使用權(不是所有權,所有權為全民所有),然後才能建設。

農業戶口一般都有使用集體用地的權力,非農業戶口不可以,比如宅基地,非農業戶口不可以申請和享有。而且農業戶口也只能享有所在的村集體或者農村經濟組織(合作社等等)所有的集體土地。 集體土地一般不能交易的,需要使用只能通過徵收。

現在允許集體土地的流轉,也只是村集體或者經濟組織之間的流轉,而且土地的性質不能隨意改變(比如農用地不能作為建設用地使用)。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提問你好,請問上面寫著集體土地是集體建設用地嗎?

回答您好,我國法律上對集體所有土地作為建設用地做了例外規定: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 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集體所有土地可以作為建設用地。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提問律師你好,我想諮詢下,我這張資料,集體土地屬於集體建設用地還是屬於林地?

回答您好,農村集體用地指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的土地中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農民宅基地和公共設施用地、村辦企業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更多10條

國家所有的土地與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區別?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區別:

1、所有權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箇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於「大眾」所有,由人民**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組織」)成員[1],非集體組織成員對該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權,故集體土地屬於「小眾」所有,一般由集體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

2、用途不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由於**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4樓:向日葵

所有權人不一樣,國家土地的所有權歸屬於國家;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歸屬於農民集體,比如村範圍不一樣。

國家土地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為國有的土地;國家依法徵收的土地;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我國《憲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拓展資料

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國家,一般由各級**代行國家土地的管理(也有列外,黑龍江墾區的土地屬於國有土地,而它的管理權人不是**,而是墾區(黑龍江農墾總局)自我管理與使用)。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或相應的組織),集體經濟組織對屬於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區別: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並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

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

國家在收回農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時也要給以適當補償。依法有償受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為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贈與、繼承、抵押,與一般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是「有償」、「有期」,這是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對使用權進行的一種限制,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並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批准後,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  其他拆遷人委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拆遷宅基地上房屋,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房屋,並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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