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善良的
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所做的調解為( 民事調解)調解程式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所做的調解答案是:d、民事調解理由: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所做的調解是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因此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所做的調解是民事調解.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範》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3樓:金沙專利司法網
治安調解,嚴格地說是行政調解。
公安機關對哪些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4樓:匿名使用者
治安調解,是指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並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
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和單位之間,在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僱凶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5樓:千里不留行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僱凶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條件是
6樓:home好人一個
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125號 第十章 治安調解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7樓:七臺河李陽平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125號
第十章 治安調解
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8樓:百度使用者
(1)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2)必須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調解範圍;(3)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4)必須是當事人各方有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5)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9樓:華夏正義
律師解答:
事實比較清楚,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
治安調解(民事調解)和刑事調解的區別?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定弄清楚,派出所有沒有答應給你們調解。如果答應給你們調解了,那就一點事兒都沒有了。派出所正常的調解程式是免費的,不會給你們罰款。
沒有民事調解和刑事調解這兩種概念。刑事案件是不允許調解的~調解只是你們當事人雙方自己自願達成協議的一種程式。
也就是說,如果派出所答應給你們調解,那就一點汙點和案底都不會留下。
調解的時候注意要和鄰居寫下協議書,
大體內容如下;
協議書x年x月x日,誰和誰因為瑣事發生糾紛,後互相推搡,無意中致誰受到傷害,現雙方經過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誰給誰道歉。
2誰給誰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金額多少
3此事為一次性解決,以後雙方不得因任何理由追究對方法律責任,此事雙方均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
然後雙方簽字,調解民警簽字,最好還要有一個與你們雙方無關的見證人簽字,如果沒有也無所謂。
這裡面第三條特別重要,一定要嚴格按照我給你說的寫。首先防止鄰居找後賬,其次防止派出所再一次對你提出公訴。
11樓:好心情
你的題目準確表述應為:治安調解與刑事和解的區別。
一、治安調解與刑事和解的概念。
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處理
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2、必須是《條例》規定的調解範圍;
3、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4、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5、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宜解不宜結;宜和不宜激;宜緩不宜急;宜寬不宜嚴.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刑訴法第5編第2章第277至279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式的範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式。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二者的主要區別:
1、性質不同。治安調解從本質上說,是民事調解,不具有司法性質;而刑事和解,雖然是雙方當事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自願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但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訴訟活動,具有司法性質或者準司法性質;
2、參與的機關不同。治安調解只能是公安機關參與,主要是基層派出所;刑事和解可以是調停人或其他組織;
3、適用範圍不同。治安調解主要適用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刑事和解只適用部分刑事案件,絕大多數刑事案件,不適用刑事和解。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式的範圍。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式;
4、結果不同。治安調解協議達成後,可以不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刑事和解協議達成後,形成有利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案件性質,既然回了派出所,那就是要按照治安案件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13樓:雪人晒太陽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係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噪聲、傳送資訊、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如果說打架的雙方都願意調解,到就可以了,如果說有一方不願意,就可以按照毆打他人的法律條款進行拘留。
15樓:匿名使用者
治安管理處罰中最可以調解的案例就是自行車或電動車違章可以調理。
16樓:匿名使用者
治安處罰法適用調解的,最常見的案件為: 因民間糾紛所引起的打架、輕微傷害案件
17樓:找法網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和協議內容在現場錄音錄影中明確記錄的,不再製作調解協議書。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僱凶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八十條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公安機關負責處理的犯罪種類,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辦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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