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因案件扣押物品有時間現制嗎

時間 2021-09-05 02:52:05

1樓:之何勿思

扣押物品的時間限制問題比較複雜,公安部對《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公通字〔2010〕57號)進行了修訂完善,修改後的規定將於2023年9月1日起生效。

該規定明確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予以解除、退還,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其它比較重要的條款有:

第十九條有關違法犯罪事實查證屬實後,對於有證據證明權屬明確且無爭議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財產及其孳息,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案件正常辦理的,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影和估價後,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開具發還清單並返還被害人、被侵害人。

辦案人員應當在案卷材料中註明返還的理由,並將原物**、發還清單和被害人、被侵害人的領取手續存。

2樓:匿名使用者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字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 你認為你的車輛等物品屬於合法的物品,可以向公安機關主張權利的,不要超過六個月。你可以依據以上規定維護你的權益的。如果公安機關違背以上法律規定了,你還是可以依據法律提起行政訴訟解決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但要求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鑑定、檢測、檢驗的,鑑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鑑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

對於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超過上述規定期限未作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退回。

取保候審後,被公安機關扣押的物品什麼時候可以取回

5樓:

在刑事案件中,對於被扣押後應當退還的財物只規定:「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但是,應當在財物被查扣後多長時間內查明與案件無關卻沒有規定。這樣,就必然導致「應當在三天內退還原主」的規定實際上是一個無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作他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隨案移送。」

第114條:「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檔案,不得扣押。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118條:「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17條:「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

6樓:戚廣利

取保候審扣押物品,如果是與案件無關,隨時可以取回,如果與案件有關,只能是案件審判以後才能拿回。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本就要不回來,有很多理由扣押你的物品

8樓:不su就好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鑑定、檢測、檢驗的,鑑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鑑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

對於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超過上述規定期限未作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退回。望採納

公安機關扣押物品規定有哪些

9樓:醉意撩人殤

公安機關扣押物品規定有《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部分內容如下,詳細內容參考參考資料。

根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過程中,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調取、先行登記儲存、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從其他單位和個人接收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檔案和款項,包括:

(一)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於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品;

(四)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的物品和檔案。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事訴訟法規定扣押物品條款規定是什

11樓:清風一線

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

12樓:來自晴川閣舒心的冰洲石

公安機關扣押物品的規定都是一些違規的毒品或二裝品和一些傷害底氣之類

公安機關扣押物品問題

13樓:醉意撩人殤

公安機關扣押物品規定有《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部分內容如下,詳細內容參考參考資料。

根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過程中,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調取、先行登記儲存、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從其他單位和個人接收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檔案和款項,包括:

(一)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於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品;

(四)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的物品和檔案。

14樓:正氣長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扣押的物證、書證所開具的扣押清單為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檔案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徵及其**,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扣押物證、書證所開具的清單為一式兩份,寫明釦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由辦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簽名後,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

兩者相比,辦理刑事案件扣押物證或書證時,多了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的清單,這樣作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強制措施時,被扣押的物證或書證丟失、損壞等情況的發生。

公安機關扣押物品問題,於公安局扣押物品的問題?

醉意撩人殤 公安機關扣押物品規定有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 部分內容如下,詳細內容參考參考資料。根據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過程中,依法採取查封 扣押 凍結 扣留 調取 先行登記儲存 抽樣取證 追繳 收繳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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