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有哪些風險要注意的,借名買房有哪些風險,如防範借名買房的風險

時間 2021-06-04 04:20:39

1樓:鑽誠投資擔保****

有關借名買房而引發的法律糾紛層出不窮,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很有必要。那麼,借名買房有哪些法律風險,借名買房的合同效力又是怎樣?下文將就此問題分析與討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

1、首先,如果登記購房人反悔,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託**關係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2、其次,如果登記購房人有對外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並拍賣該房產;

3、再次,如果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該房屋可能會因為繼承關係而被其他人繼承;

4、最後,如果銀行最後查實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個人,銀行也可以依據貸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要求提前解除貸款合同。

在這些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取得房產。而且,即使登記產權人不存在任何違約及有違誠信的行為,那麼將登記產權人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真正的產權人名下也要負擔相應的稅費。

二、借名買房合同的效力問題

在借名買房的背後,實際出資人會與登記購房人簽訂相應的房屋買賣合同,以保證自己能夠取得所購買的房屋,該合同的有效性對實際出資人是否能夠取得房屋或者最大化的保護自身的利益至關重要。對於雙方在幕後簽訂買賣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體分析。

1、借名購買一般的商品房,該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

這是我國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任何人有權依據《合同法》有關委託**方面的規定,委託他人**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其中當然包括**買賣房屋。如果不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雙方當事人自願簽署的借名買房合同合法有效,應具有法律效力。實際出資人可以以雙方簽訂的合同,要求登記購房人將所購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2、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對於該類合同的效力,我國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認識,有的法院認為該類合同為無效合同,理由是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實際出資人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國家政策的行為,屬於《合同法》中關於違反法律規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合同情形,其簽訂合同的標的是買賣某種特定的購房資格,而非房屋本身,應當認定為無效。

而有的則認為,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屬無效,而關於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不屬於法律,亦不屬於法規,從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角度出發,該類合同不應判歸無效,合同雙方如果能夠按照規定補繳稅收,合同仍應屬有效。

「借名買房」者,一定要認清楚所購房屋的性質,如果是拆遷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條件的房產,那麼最好不要購買,以免一旦發生糾紛,造成最後落得房財兩空。

2樓:匿名使用者

「借名買房」存在的風險有:

(1)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基於該類房屋是對部分符合特殊政策條件人的優惠,涉及到社會公眾利益。如果名義產權人反悔,會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也無法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產權。如果是房屋已經辦理紅本房產證,可以上市交易了,此種情況下起訴還有機會獲得支援,否則,房屋將可能被住建局收回或得不到法院支援。

(2)借名購買普通房屋的,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方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瞭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3)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實際出資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如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要求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4)房產被名義購房人未經出資人同意私自轉讓或者抵押或者名義房產人因欠債房產被法院強制執行。

我之前也遇到過類似的問題,問的是跟小區物業合作的宅貓找房的人,不知道是不是每個人的情況一樣!你可以去物業問問具體情況。

3樓:南京李平律師

有些人因為自己的身份、戶籍、工作單位或者限購限貸等原因無法親自購房,而選擇讓自己的親友代持,可能面臨的風險有:1.代持人離婚,該房屋可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2.

代持人缺錢,可能會被融資,無法償還借款,可能會被查封、抵押、拍賣。

4樓:法律快車

借名買房,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

借名買房是借名人與登記人之間的一種合同。實踐中根據所買房屋的性質,會存在不同風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5樓:博主狩坊

借名購房使得房產登記的權利人並非真正的房屋所有權。根據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為避免給交易相對人帶來不可預見的損害,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物權的所屬應當進行公示。動產以其佔有為公示,不動產的公示方式即是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可以看出,不動產物權必須經過登記始發生物權效力。

一經公示,即產生公信力。

借名買房有哪些風險,如防範借名買房的風險

6樓:鑽誠投資擔保****

借名購房合同又稱隱名購房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人)經他人(出名人版)的同意,將其出資購買的權房屋登記於他人名下。當事人選擇訂立借名購房合同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為了購買政策性保障住房,有為了規避限購政策,也有為了規避信貸政策等。判斷借名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關鍵問題在於其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禁止性規定可分為效力型禁止性規定和管理型禁止性規定,兩者區分標準在於是否違反了公共利益。前者因違反公共利益無效,後者與公共利益無涉,應為有效。對此,應根據當事人訂立借名購房合同的目的而區分判斷:

如果當事人訂立借名購房合同的目的在於購買政策性保障住房(經濟適用房、拆遷房、回遷房、福利房等帶有個人身份的房產),則其因違反公共利益而無效;倘若其目的在於規避限購政策或信貸政策,因其未違反公共利益,應為有效。

7樓:目錄

有些人因為自己的身份、戶籍、工作單位或者限購限貸等原因無法親自購房,而選擇讓自

版己的親友代持,權可能面臨的風險有:1.代持人離婚,該房屋可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2.代持人缺錢,可能會被融資,無法償還借款,可能會被查封、抵押、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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