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私人店鋪老闆簽了勞動合同但是感覺合同很多地方不符合法律規範這樣的話我離職他還能拿合同告我嗎

時間 2021-08-11 18:08:04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這份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是不是我簽了字也沒關係??

答:有關係。違法的條款無效,不違法的條款仍效。

勞動合同必須有的條約有哪些??

答: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兩份合同必須是一模一樣的嗎?

答:必須是一模一樣的。

有不明白的,請補充提問!

2樓:潘律師

1.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款無效!

2.除了競業限制協議和培訓服務期協議,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條款,其餘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條款都無效。

3.你們老闆,沒給你們繳納社保吧?如果沒有的話,你們可以隨時通知老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工資,多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要求補繳社保。

4.《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5.兩份合同必須一致。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須符合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否則因違法而無效,兩份合同的內容應該是一樣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據此,勞動者有依法辭工的權利。

與個人老闆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

4樓:

如果不認可該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也就不能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自然也就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你的邏輯是不正確的。

需要看合同內容,如果是以單位名義簽訂的,該經理簽訂合同的行為屬於無權**,如果公司追認,則該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公司不追認,可以用工資卡及歷史交易明細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5樓:韓飛律師

與個人老闆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合理合法的,是在雙方真實意願下,簽訂的,那該合同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一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簽字確認的,並且是一式兩份,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6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

如果有公司法人或公司董事會的授權檔案,授予其有公司的全部決策、經營、管理權,且在其授權全權負責期間,他與你簽署的勞動合同應該具有法律效力;反之,應視為無效合同。

7樓:劉年群

應該可以,與經理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算與公司簽訂的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僅靠這個證明與公司的事實勞動關係證明力太弱,還須其他相關證明才行。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還要根據你合同簽訂的內容,

以及有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你與這個公司有實事勞動關係,像工資單、考勤表等一切可以證明你在這個公司工作過的證明,還有人證什麼的都可以的。

9樓:周律師說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但是,約定其他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跟一個公司簽了勞動合同,但是工作在另外一個公司,這樣違不違反勞動法

10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跟來一個公司簽了勞動合同自,但是工作bai在另外一個公司,這樣的du行為是違反勞zhi動法的,如果因dao為勞動者的原因給前一家公司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看情況:bai1.你現在工作的du公司是簽訂合zhi同公司的下dao屬子公司,責有專

效。2.如果你簽訂的屬

是勞務派遣合同,那是合法的。

3.如果ab兩個公司沒有從屬關係,則,你工作的單位涉嫌非法用工,而你簽訂合同的公司可以追究你違約。

12樓:匿名使用者

看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吧。

在不在另外一個公司工作不是什麼問題,就好象有些機修工一樣,籤合同是一家公司,但上班卻是在別的公司,這很正常,主要看合同中是怎樣約定的吧。

13樓:地理第一卷

違法,但是兩個公司都不介意的話,勞動局不會管這個事。主要是前一家公回司有權追究。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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