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
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三、勘驗、檢查。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四、搜查。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
五、扣押物證、書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2樓:
方法和手段可分為:
(1)調查措施。如現場勘查、檢驗、偵查實驗、調查訪問、辨認、訊問、詢問、通報等。
(2)追緝措施。如追蹤、堵截、搜尋、守候、通緝等。
(3)強制措施。如拘傳、拘留、逮捕、搜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還有一種是刑事偵查措施,是刑事偵查部門依據國家和法律賦予的權力,在同刑事犯罪作鬥爭過程中,針對案件不同情況所開展的一些公開或祕密的專門性偵查活動。
主要有三種分類方式。
一是把偵查措施與祕密偵查手段並列起來,各成一大類。
二是把偵查措施劃分成一般措施、重大措施、緊急措施、強制措施、祕密手段等五大類。
三是把偵查措施劃分成常用偵查措施、重大偵查措施、祕密偵查措施、緊急偵查措施、強制偵查措施、防範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等七大類。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根據需要採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應嚴格依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3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慕容芊wendy
刑事偵查措施
調查詢問
1.概念: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而採用公開或祕密的方式,就案件的有關情況向有關人員和知情群眾進行面對面交談的一項偵查措施。
2.調查詢問的方式:公開調查&祕密調查
1)正面的調查詢問(公開調查):是偵查人員以公開的身份,直接同被訪問人接觸,詢問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開座談會
個別走訪
通知詢問
2)側面調查詢問(祕密調查):是指偵查人員在不暴露自己身份或調查意圖的前提下,就案件存在的某些問題進行調查。
偵查人員隱蔽自己的真是身份和意圖,直接同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調查物件接觸,瞭解有關情況。
偵查人員自己不露面,物色可靠、合適的人員接觸被訪問人,間接瞭解有關情況。
3.調查詢問的步驟和方法
1)詢問基本情況
2)向詢問物件告知權力和義務
3)提出詢問事項(穩定詢問物件情緒;消除詢問物件思想障礙;推動詢問物件回憶情況)
4)由詢問物件進行自由陳述
5)題補充性問題
6)被詢問人作補充性回答
摸底排隊
1.概念:是刑事偵查工作中的一個專業術語,也叫調查摸底
偵查部門在勘查現場、分析案情、製作出偵查方案的基礎上,根據案件發生的條件和偵查工作的部署,依靠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一定範圍對有作案跡象或嫌疑的人逐個調查瞭解,從中發現嫌疑線索,並排查出作案人的一項偵查措施。4)1.1)2)
偵查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4樓:我叫王土土豆
偵查措施的種類包括:1、訊問犯罪嫌疑人。2、詢問證人、被害人。
3、勘驗、檢查。4、搜查。5、扣押物證、書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第一百三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5樓:華律網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二、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三、勘驗、檢查。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四、搜查。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五、扣押物證、書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6樓:李圈兒兒
強制偵查行為和任意偵查行為的區別是:
強制偵查行為,是指採用強制性手段,對相對人的重要權益造成侵害的偵查行為。典型的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而任意偵查行為則是指不使用強制手段,不對相對人的重要權益造成侵犯的偵查行為。
任意偵查行為,是指不使用強制手段,不對當事人的生活權益造成嚴重侵害或在當事人自願配合的偵查行為,如偵查機關經過被搜查人同意後對其人身或住所進行的搜查,經嫌疑人和知情人同意後聽取其陳述或者對嫌疑人進行測謊試驗等。
7樓:張進
偵查措施的種類可以從多個角度分析,法定措施與非法定措施,前者如現場勘查、調查訪問、訊問犯罪嫌疑人、搜查、偵查實驗、偵查辨認等,後者如摸底排查、串併案偵查。還可以分為祕密偵查措施與公開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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