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沒到期辭職會賠償公司嗎?急急急謝

時間 2021-10-17 15:50:48

1樓:g買了否冷

和單位協商好,如果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就不用賠償公司,懷孕了想離職可以申請婚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科學喵

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沒到期辭職不會賠償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3樓:過客

如果你沒有和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或者其他特殊條款,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離職,不用承擔責任。

但如果你能夠預判出公司會有不配合的可能,那麼你在辭職時要注意蒐集相關證件,如你需證明你提交過辭職報告,並且達到了提前三十天的要求。

做到這點,且無我開始說的那些限制你可以離職。不過還是先和公司領導溝通好比較好,這樣對你對公司都好。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4樓:韓飛律師

只要未與用人單位專項培訓協議,勞動者合同期內合法辭職不需要支付用人單位賠償金或違約金。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和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未到期,但要辭職公司卻不要我走。

5樓:g律師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收取勞動者的押金等。

5、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規定可索取11個月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6、「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7、如果單位不支付上述費用,維權辦法有三:

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如果需要可以加我好友聊聊!!!

6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1.工資應該按月支付才合法。

2.直接走的話,如果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就不會承擔。

7樓:中顧網律師解答

如果你想離職,合法的程式就是,你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然後在這一個月內完成工作交接,然後一個月到期,你直接離職,不管公司是否同意,如果單位但是候補知府你工資,你就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祝你好運吧!

8樓:匿名使用者

上月工資最遲發放時間應該不超過本月。一般公司都會15號之前就發放的。如果你合同規定是當月底發上月的,那你這個月的工資就是下個月月底到賬。

正規公司不會拖欠工資,但是你如果不辦手續自己走掉,拿不全工資就有你自己的不對了。

正常程式:你提出辭職,上面批了,然後你們協商一個工作交接期,到期結算走人。工資在下個月集體發工資時候打到你賬上。

9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走 就可能拿得到的!

按公司的規定辦事 到時候還不給你可以採取法律手段,我以前就這樣維權過的 不用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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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只是通知而已,不需要單位同意。2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附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