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從稅務的角度來看,僱傭性質的臨時人員可以計入工資總額處理,非僱傭性質的臨時人員就只能是去代開勞務費發票當做勞務費稅前扣除。即如果這些臨時工是公司長期固定聘用的,意思就是公司有事情的時候都是固定找這些臨時工的話,可以以工資表作為費用支出,如果是公司有事情的時候臨時到勞務市場找人來做的,那必須要有勞務發票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且,不能以工資的形式來發放,要以勞務費的形式來發放。
對於僱傭性質的臨時人員做工資處理,會計處理上參考《企業會計準則——職工薪酬》中對職工的定義,職工是指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範圍。所以對有僱傭關係或者是相對固定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會計準則上也是計入工資的。
稅法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稅[2012]15號文):
一、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僱傭臨時工也是可以以工資薪金扣除的。
但是如果是非僱傭關係,僅是臨時性提供勞務,那麼必須取得勞務費發票做勞務費處理
現在很多操作都是採取換算收入的方法來開發票,就是「發票金額=支出÷(1-7%)」,因為自己開發票的稅金是不可以作為費用的,很多稅務機關也默許納稅人打到發票金額中。
這裡說的7%是一個大概的數字,要看你們那開發票時候要繳納的數字而定,你可以先打個**到地稅,問他們開多少元的勞務發票大概要繳納多少稅,你就去開金額+稅金的發票即可。
對臨時找的人員,
借:營業成本-勞務費
貸:銀行存款
以開回來的發票作為原始憑證
對自己的臨時工,分錄是
借:營業成本-工資8000
貸:現金、銀行存款8000
建議走工資,稅率低及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現金
2樓:幸福千羽夢
建築類的公司一般都是臨時的工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給他們報銷的旅途的車費,住宿費的可以入到公司的賬目裡
給他們發的工資應該計入「工程施工」科目
不是隻有簽訂合同的員工的費用可以入賬。
差旅補助沒有票可以入帳,差旅補助要計入工資總額嗎?
3樓:餘湧泉
差旅補助不需要計入工資總額。
出差補助指的是單位員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費標準、市內交通費標準、伙食補貼(或誤餐補貼)、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補助(如遠離家人,公司給予一定補貼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7號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收入,不徵稅: 4.
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需要注意的是,稅局在掌握差旅費津貼定義 時,有一些解釋:
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免徵收個稅。
4樓:非常參加
以工資形式發放的是要併入工資總額的,以差旅費形式報銷,直接進入管理費用,不併入工資總額。
5樓:
根據公司自己的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標準,使用差旅費報銷單(辦公用品商店有賣的)就可以入帳,這部分補助不列入個人所得稅範圍.
6樓:汲盼佛
公司一定有「差旅費報銷規定」,只要在規定範圍內,籤批手續齊全,可以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不計入工資總額。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外帳,沒有正式發票是不可以入帳的.要是給自己老闆看的內帳,白條可以記帳.直接入管理費用-差旅費 就可以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差旅補貼不需要發票報銷。
9樓:
你說的情況是差旅費補貼,這個是可以沒有發票入帳的,只要公司內部走完相關簽字手續或者像你們公司一樣寫個收條(建議公司做個檔案性制度性的東西備查)即可。
而且個人的差旅費補貼收入不記入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新個人所得稅有明確規定)。
如果實在不放心,你可以問一下你們的專管員,她有責任告訴你的,而且一般專管員都很熱情。呵呵,能和她搞好關係也是你工作的關鍵!祝你好運氣哦!
10樓:候鳥的影跡
二樓說得對,這個是不需要發票的
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好處,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意義何在? 對員工有什麼好處?
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 微力課件庫 篇一 簽訂勞動合同有三個方面的作用 簽訂勞動合同有三個方面的作用 一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 二是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僱傭關係 三是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是有效的法律依據。因此,對農民朋友們而言,進城找到工作後,一定要有籤勞動合同的意識。只有簽了合同,才...
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死亡的怎麼辦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符合工傷死亡認定條件的,依然可以依法申請工傷死亡認定,要求單位進行賠償。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
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因工資引起的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時必經程式,只有經過勞動仲裁程式後,如對裁決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勞動仲裁的期間不是你說的一年。你說的一年期間應該是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間。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