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買賣合同案例 急,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急 快要考試了

時間 2022-01-01 19:15:03

1樓:房博士律師團

1、甲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第37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債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本案中,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交付150臺精密儀器,隨後甲方先將100臺精密儀器交付給乙方,乙方也接受了,根據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合同成立。

2、7月20日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為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確切證據,甲公司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3、乙公司10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合法。因為甲公司約定第三人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義務,根據《合同法》第65條: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合法。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按照貨運合同的約定對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存在貨運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樓:烏鴉在沙漠漠

(1)b公司擁有撤銷權。

你的這個案例考的是合同法中關於債的保全中的債權人的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即債務人實施了有害於債權的行為。

2.主觀要件,指行為人行為時具有的主觀惡意,即債務人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明知行為有害於債權而為之的心理狀態。(1)債務人的惡意 (2)受益人的惡意。

a公司在能夠償還b公司的欠款的前提下,非但不償還欠款反而把價值1000萬元的股份贈與給另一公司,a公司主觀上有惡意,客觀上這一行為帶有明顯的逃避債務的性質,損害了b公司的合法權益。而就贈與而言,受益人不需要以惡意為構成要件,所以b公司擁有對這一行為的撤銷權。

(2)依合同法第74、75條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1 債權人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方式行使。

2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

3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也受到一定限制。在行使範圍上,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所以b公司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撤銷贈與行為。但訴訟時效是1年.

3樓:

1、甲乙雙方合同成立,雙方自願,不違反法律之規定合同成立,雖然雙方沒有簽字蓋章,但實際履行同樣是合同成立的判斷標準。

2、甲公司7月20日中止合同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有明確規定。

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合法;甲公司與丙公司簽定的運輸合同是另外一個民事行為,與乙公司不產生直接法律關係。甲公司未合同約定按期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

4、丙公司應按照與甲公司簽定的運輸合同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同時還應對因此造成的甲公司間接損失進行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不成在合同關係,沒有為什麼!

沒有關係就不成在是誰的 責任

買賣合同案例分析..急..快要考試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乙負責,因為這叫指定交付。

甲所有,因為家合一的合同並未正式生效,在試用期馬產生的價值是甲的。

乙負責,因為他是馬匹在試用期間的使用者。

無效,因為乙在試用期內也就是未付清物款沒有對馬的處置權。

有效,甲有馬的處置權。

有效,甲乙雙方的合同時指定交付合同,在合同中甲對馬的所有權並未失去,乙有馬的使用權。在馬的款項支付完全後,乙對馬的所有權生效,甲對馬的所有權喪失。

6樓:匿名使用者

1.乙負責,因為乙將馬匹牽走試用,有義務保障馬匹的安全。

2.甲所有,因為甲乙的合同並未正式生效,乙不享有對馬匹的收益權,馬匹所產生的價值屬於天然孳息,所以小馬歸甲所有。

3.乙負責,因為乙是馬匹在試用期間的使用者,對使用馬匹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4.需追認,因為乙在試用期內也就是未付清物款前沒有獲得對馬匹的處分權。但在交易完成獲得甲的追認後,合同仍然有效。

5.有效,因為此合同為附條件的買賣合同。在條件未達到前,甲有權終止合同。

6.有效,甲乙雙方的合同為附條件的買賣合同,在合同中甲對馬的所有權並未消滅,乙在試用期內享有馬匹的使用權。在馬匹的款項支付完全後,馬匹的所有權才產生轉移,甲對馬的所有權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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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益佰

1、可以解除,當然是在05年以後的隨時時間,總之不可能回到歷史去解除合同;

2、a違約內容為:沒有履行合同在半年內為個人b辦理登記。如果合同上說明了雙方在違約後縮影承擔的責任,那麼就按照合同辦事,如果沒有說明,只有去法院等部門解決。

3、你問這個問題,我首先感覺你對合同法沒有搞清楚。a違約在前,需要負法律責任無可厚非,但是b要求退房也同樣是違約,b可不可以退房跟a違約內容無絲毫關係,而是b在a違約的前提下單相情願提出的賠償辦法。

這個問題不在合同範圍內。如果a能夠願意接受個人b退房請求,那麼個人b肯定要付出代價。至於錢的多少,要看這幾年本房的市場租金和有無增值等。

本人愚見,望被採納

8樓:匿名使用者

您老真風趣,佈置的作業就自己好好寫吧,還弄到知道上來問,您看下面的回覆有一個靠譜的麼……

9樓:

1、可以。雙方協商同意後,馬上就可以解除合同。

2、不用認定,已經違約了,依據就是你們簽訂的合同。

3、他違約在前,你是受害者,你應該向房產公司要補償,而不是他跟你要居住收益。

關於居住收益,其實也是一種扯皮的事情。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吧。

10樓:匿名使用者

同學你好,辛苦了,

就是答案太不靠譜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繼續不厚道,同學你好~~

12樓:so你說

我只是很不cj的說~~同學你好~~

13樓:

繼續問好~~~匿名君不要如此吃果果啊~~~~~

合同法案例,急~~~~~

14樓:洪廓入道鐵船軒

1、服裝廠有bai權解除合同,因為服裝du廠行使zhi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權。dao法定的合內同解除權容的事由之一是遲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條第(三)項,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相對方催告後於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對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約定的履行交貨義務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紡織廠經服裝廠幾次催告,並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應視為在催告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裝廠有權解除合同。

2、法院不應支援紡織廠的主張。因為按照《合同法》第96條,法定合同解除權是形成權,形成權是單方意思即可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因此服裝廠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達紡織廠即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權的行使不須對方同意。

3、服裝廠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為按照《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後,解除權人有損失的,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本案中服裝廠因對方遲延履行而從別的渠道進貨造成損失,該損失因紡織廠違約而起,因此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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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不合法,以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前提應先進行調崗,調崗後仍不適用,方可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應向勞動者賠償,賠償金額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2.4萬祝福!1,不合法,因為用人單位與單位員工解除合同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告知對方 2,國威公司賠償,賠償金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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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能反訴。從程式上講,符合反訴條件 從實體上講,是乙公司違約,甲公司有權追究乙公司的違約責任。預售許可證制度是一種行政管理制度,即使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也是違反了行政管理規定,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四條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