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房博士律師團
1、甲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第37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債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本案中,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交付150臺精密儀器,隨後甲方先將100臺精密儀器交付給乙方,乙方也接受了,根據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合同成立。
2、7月20日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為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確切證據,甲公司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3、乙公司10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合法。因為甲公司約定第三人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義務,根據《合同法》第65條: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合法。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按照貨運合同的約定對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存在貨運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樓:烏鴉在沙漠漠
(1)b公司擁有撤銷權。
你的這個案例考的是合同法中關於債的保全中的債權人的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即債務人實施了有害於債權的行為。
2.主觀要件,指行為人行為時具有的主觀惡意,即債務人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明知行為有害於債權而為之的心理狀態。(1)債務人的惡意 (2)受益人的惡意。
a公司在能夠償還b公司的欠款的前提下,非但不償還欠款反而把價值1000萬元的股份贈與給另一公司,a公司主觀上有惡意,客觀上這一行為帶有明顯的逃避債務的性質,損害了b公司的合法權益。而就贈與而言,受益人不需要以惡意為構成要件,所以b公司擁有對這一行為的撤銷權。
(2)依合同法第74、75條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1 債權人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方式行使。
2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
3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也受到一定限制。在行使範圍上,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所以b公司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撤銷贈與行為。但訴訟時效是1年.
3樓:
1、甲乙雙方合同成立,雙方自願,不違反法律之規定合同成立,雖然雙方沒有簽字蓋章,但實際履行同樣是合同成立的判斷標準。
2、甲公司7月20日中止合同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有明確規定。
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合法;甲公司與丙公司簽定的運輸合同是另外一個民事行為,與乙公司不產生直接法律關係。甲公司未合同約定按期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
4、丙公司應按照與甲公司簽定的運輸合同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同時還應對因此造成的甲公司間接損失進行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不成在合同關係,沒有為什麼!
沒有關係就不成在是誰的 責任
買賣合同案例分析..急..快要考試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乙負責,因為這叫指定交付。
甲所有,因為家合一的合同並未正式生效,在試用期馬產生的價值是甲的。
乙負責,因為他是馬匹在試用期間的使用者。
無效,因為乙在試用期內也就是未付清物款沒有對馬的處置權。
有效,甲有馬的處置權。
有效,甲乙雙方的合同時指定交付合同,在合同中甲對馬的所有權並未失去,乙有馬的使用權。在馬的款項支付完全後,乙對馬的所有權生效,甲對馬的所有權喪失。
6樓:匿名使用者
1.乙負責,因為乙將馬匹牽走試用,有義務保障馬匹的安全。
2.甲所有,因為甲乙的合同並未正式生效,乙不享有對馬匹的收益權,馬匹所產生的價值屬於天然孳息,所以小馬歸甲所有。
3.乙負責,因為乙是馬匹在試用期間的使用者,對使用馬匹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4.需追認,因為乙在試用期內也就是未付清物款前沒有獲得對馬匹的處分權。但在交易完成獲得甲的追認後,合同仍然有效。
5.有效,因為此合同為附條件的買賣合同。在條件未達到前,甲有權終止合同。
6.有效,甲乙雙方的合同為附條件的買賣合同,在合同中甲對馬的所有權並未消滅,乙在試用期內享有馬匹的使用權。在馬匹的款項支付完全後,馬匹的所有權才產生轉移,甲對馬的所有權喪失。
關於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 ——跪求
7樓:益佰
1、可以解除,當然是在05年以後的隨時時間,總之不可能回到歷史去解除合同;
2、a違約內容為:沒有履行合同在半年內為個人b辦理登記。如果合同上說明了雙方在違約後縮影承擔的責任,那麼就按照合同辦事,如果沒有說明,只有去法院等部門解決。
3、你問這個問題,我首先感覺你對合同法沒有搞清楚。a違約在前,需要負法律責任無可厚非,但是b要求退房也同樣是違約,b可不可以退房跟a違約內容無絲毫關係,而是b在a違約的前提下單相情願提出的賠償辦法。
這個問題不在合同範圍內。如果a能夠願意接受個人b退房請求,那麼個人b肯定要付出代價。至於錢的多少,要看這幾年本房的市場租金和有無增值等。
本人愚見,望被採納
8樓:匿名使用者
您老真風趣,佈置的作業就自己好好寫吧,還弄到知道上來問,您看下面的回覆有一個靠譜的麼……
9樓:
1、可以。雙方協商同意後,馬上就可以解除合同。
2、不用認定,已經違約了,依據就是你們簽訂的合同。
3、他違約在前,你是受害者,你應該向房產公司要補償,而不是他跟你要居住收益。
關於居住收益,其實也是一種扯皮的事情。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吧。
10樓:匿名使用者
同學你好,辛苦了,
就是答案太不靠譜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繼續不厚道,同學你好~~
12樓:so你說
我只是很不cj的說~~同學你好~~
13樓:
繼續問好~~~匿名君不要如此吃果果啊~~~~~
合同法案例,急~~~~~
14樓:洪廓入道鐵船軒
1、服裝廠有bai權解除合同,因為服裝du廠行使zhi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權。dao法定的合內同解除權容的事由之一是遲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條第(三)項,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相對方催告後於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對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約定的履行交貨義務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紡織廠經服裝廠幾次催告,並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應視為在催告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裝廠有權解除合同。
2、法院不應支援紡織廠的主張。因為按照《合同法》第96條,法定合同解除權是形成權,形成權是單方意思即可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因此服裝廠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達紡織廠即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權的行使不須對方同意。
3、服裝廠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為按照《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後,解除權人有損失的,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本案中服裝廠因對方遲延履行而從別的渠道進貨造成損失,該損失因紡織廠違約而起,因此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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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能反訴。從程式上講,符合反訴條件 從實體上講,是乙公司違約,甲公司有權追究乙公司的違約責任。預售許可證制度是一種行政管理制度,即使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也是違反了行政管理規定,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四條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