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七臺河李陽平
屬地不同不能受理,須去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所在地勞動仲委申請,還有就是要注意時效,過了時限同樣不予受理地。
2樓:匿名使用者
要到公司工商註冊所在地申請、我剛申請好
3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委員會和勞動局內設的勞動爭議委員會不是同等概念。後者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樓主說到的勞動合同糾紛應該找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不是地級市的仲裁委員會(如你說的惠州仲裁委)。
4樓:匿名使用者
註冊地區仲裁,如果有子公司有獨立法人的可以多區仲裁。
5樓:王初進
叫他們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單。再到法院直接起訴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去錯地方了,應該去你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7樓:竹本無心
勞動仲裁委員會有自己的受案範圍,不在受案範圍的當然不予受理了,因為沒有職權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了不予受理通知書,超過十五天沒到人民法院起訴,還能起訴嗎?
8樓:小內美保子
收到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後,就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又被單位反申請了,這是怎麼回事?
9樓:褒安邦逮銳
勞動仲裁反申請與單獨申請勞動仲裁不一樣的條件是:
1)勞動仲裁反申請需在答辯期內提出;
2)反訴的提出者是仲裁本訴的被申請人,反訴的物件是仲裁本訴的申請人。
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就可以在勞動仲裁階段提反申請。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程式層面來講,這是合理的,單位有權對勞動者提出仲裁請求,仲裁機構也有權受理。這和訴訟當中被告可以反訴原告的道理是一致的。單位的目的可能是想嚇退你爸,在仲裁庭組織的調解中能夠佔得上風。
聽你的描述,這種情況下,你們這邊的仲裁請求最好不要含有恢復勞動關係的內容,因為與原用人單位的關係顯然已經惡化,沒有再回去受氣的必要了,很有可能處處被刁難,直接要求經濟賠償金吧,計算標準為勞動合同法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按下邊這條算,然後乘以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做法可向當地12333勞動****諮詢。
12樓:泥惜鑲
做法合法的,因勞動爭議仲裁法有規定,如用人單位提出反申請,可併案審理,勞動爭議受理時間從用人單位提出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13樓:勞動案件專家
單位就是搗亂,你們堅持就行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多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找出對方舉證中的漏洞
後,仲裁委員會卻不予受理,請問勞動仲裁不受理怎麼辦
15樓:誠心為您諮詢
無論仲裁委員會以什麼理由不予受理,當事人都可以持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受理,並作出判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四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後,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該如何處理?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法律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
(五)啟動鑑定程式或者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17樓:趙昊律師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18樓:亦瀟寒
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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