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
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樓:匿名使用者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
1、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只能以法定形式形成決議,不能對外代表公司,也不能對內執行管理業務。
2、股東會的權力是終極的和絕對的: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它有權對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務作出決議,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均由股東會決定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均需對股東會負責。
3、股東會雖為必設機構,但卻以會議形式體現其存在,是非常設機構,僅以年度會議和臨時會議的形式行使職權;在股東會閉會後,股東只能通過有關參與權的行使,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影響。
4、在公司控制中,股東會的控制權是最核心的權力,而原則上,股東會的控制權來自於最大的股東或控制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所以,要控制公司,就得最終控制股東會,為此,就要有形成這種地位的絕對出資。(在公司中,權力的最終**就是錢或出資)
【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關】
1、董事會享有公司的經營決策權和管理權;
2、董事會依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外代表公司並行使經營決策權,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執行機關。
3、首屆董事的產生,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股份****首屆董事,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由發起人選舉產生,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則由創立大會選舉產生。
4、通常情況下,董事通過法定程式被股東確定後,應與公司簽訂聘任合同,明確公司和董事之間的權利義務、董事的任期、董事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補償責任。選舉和更換董事是股東大會的職權,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對於其認為不適合繼續擔任董事職務的,有權予以撤銷而不必有正當理由。被解除職務的董事,如果在執行職務中沒有過錯,可以根據聘任合同的約定,要求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5、但是,股東大會無權撤換職工董事。因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產生的職工董事,對其免除董事職務應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進行,公司股東大會無權免除。
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股東會的職責就是選舉董事會。董事會的職責就是對公司行使經營決策權和管理權,對股東會負責。
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分別是什麼?
3樓:註冊會計師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等。
4樓:科學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二、董事會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樓:可愛的若陽
一、股東會的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二、董事會的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擴充套件資料一、股東大會的權利:
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
二、董事會的權利:
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
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1.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提起訴訟;
(七)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4.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樓:
從原則理論上來說明,股東會是當初投入本錢的股東們所召開的會議。他們主要的職權是對公司的盈利,財務進行考查;對董事會的人員任用進行篩選,任聘。他們是公司的持有者,但他們不營運公司。
股東拿取的憑股份所分得的公司利潤和分紅,不是工資。
而董事會則是經股東招聘,任用而成立的,專門負責經營股東所成立的公司的高階管理,策劃人員。他們經股東授權,可以對公司進行專案投資,市場策略的決裁以及公司人員,資金的調動。他們是公司的經營者,但他們不擁有公司。
董事獲取的仍是公司的工資和獎金,他們有任期和合同。也就是說,董事其實是高階打工皇帝,他們也還是有機會被解僱的。
但針對中國而言,這兩個詞已經被大多數人們等同了。這是由於中國人的傳統思想,認為「力不到,不為財」,既然自己已經付出了本錢,就應該親力親為去操作管理(如果他們有操作權)。還有就是因為中國人的猜疑心,對別人不信任,害怕一旦把權力交出,別人就把自己的本錢吞了或虧了。
所以在中國的公司,股東會一般都是兼任董事會職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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