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勞動關係之勞動合同的解除的風險

時間 2022-02-22 15:20:02

1樓:

大家遵守勞動合同,工資福利發到崗位社會平均水平之上。

企業如何合理合法規避勞動合同法中的風險 詳細�0�3

如何規避事實勞動關係帶來的風險

2樓:青島君謙

這個問題太籠統,一般來講可通過下面幾種方式:

完善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表述什麼情形下、何種流程後是真正的該用人單位的員工。

與該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或者僱傭合同,或者其他**外包協議。確認雙方之間無勞動關係。

特殊情形下可考慮使用勞務外包公司或者勞務派遣公司來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規避用工風險。

如何規避風險,規範勞動合同管理

3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我們公司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

一、合同分類

員工合同分為《勞動合同》、《試用期合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培訓協議》。

二、合同期限

按公司規定新入職人員均簽署 1~2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1~2個月。

三、合同簽訂程式

(一)公司在聘用員工時,要求被聘用員工出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其它憑證,經證實確與其他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係後,方可訂立勞動合同,或另行簽訂《試用期合同》。

(二)員工進入公司報到之日起接受崗前培訓,瞭解和認可公司的勞動合同條款及崗位職務說明書確定的職責,確定合同期限,員工與公司雙方可簽定勞動合同。

(三)公司出資培訓招聘的人員,已經按有關規定與公司簽訂了專項協議書,在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時,合同期不得短於服務合同或協議尚未履行的期限。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對出資培訓的員工應按規定計算培訓服務期;若培訓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應延長勞動合同期限至培訓服務期滿。

四、合同變更

由於簽定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機構調整等原因,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原合同的相關條款。

五、合同續簽

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公司與員工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公司與員工在原合同期滿前30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六、合同解除 、終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無須向員工支付賠償:

1、試用期內,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員工洩露公司商業祕密,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5、員工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6、提交任何虛假資料欺騙公司的;

7、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不辭而別的;

8、全年累計曠工達20日以上者;

9、遲到或早退當月累計10次(含)者,全年累計30次(含)者;

10、全年累計受2次記大過處分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無須向公司支付賠償:

1、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侵害員工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公司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公司頻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徵求過職工代表會等組織或員工意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已滿的;

2、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提出離職的員工,應提前30天向所在部門遞交《員工離職申請表》,部門總經理簽署意見後,交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安排與離職員工進行面談,並作出回覆。

(二)部門經理以下的員工離職,由人力資源經理或其指定的專門人員,負責與員工進行面談,報人力資源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決定;部門經理以上職級的員工離職,由人力資源經理或直接主管進行面談,報公司總經理決定。

(三)員工申請離職批准後,在規定時間內持《離職交接表》到各有關部門辦理交接手續,並經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簽字證明完成交接清理手續,人力資源部核實批准(部門經理以上離職者需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四)離職者持經籤批的《員工離職申請表》和勞動合同,到人力資源部辦理解除合同、人事檔案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並由人力資源部開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由人力資源部和離職者各執一份。

八、勞動爭議的受理和調節

勞動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員工可通過申訴程式向上級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申訴,公司不能解決時可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在以上的勞動合同各種管理環節,你們都採取了哪些規範性的操作和必要的舉措來規避風險?

1、不可以與員工單獨約定《試用期合同》,這點違法,但目前情況試用期員工流動率太大,如果試用期與員工簽定正式勞動合同,辦理保險,會有很多徒勞的工作,只增加工作量,沒有什麼作用。好在公司員工的試用期大部分都是一個月,而且員工主動上保險的意識不強,所以目前試用期合同沒有出現投訴。

2、公司有一部分員工不想辦保險的,公司與其簽定了《勞務合同》,嚴格的說無效,但在發生仲裁時有一定的作用,比如:勞動法規定,錄用員工30天內未與員工簽定合同的,按工資額給予雙倍補償,如果簽定了《勞務合同》,可以免去這部分補償。

3、雖然規定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培訓協議》但未執行,尤其是《競業限制協議》,即使簽了,公司也未打算支付協議期的工資,需要加強領導的法律意識。

4、管理制度裡未提及無固定期合同,原則上公司不與員工簽定無固定期合同。即使員工第三次籤合同,公司也按固定期合同辦理。存在風險,但問題不大,沒有員工糾結這方面的事情。分享:

事實勞動關係風險如何防範?

如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

4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那麼怎樣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呢?《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可以提出離職申請,公司會安排人交接的,幾天後就可以正式離職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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