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是什麼形式辭退,要緊的是賠償的問題,你老婆07.6簽訂合同到現在應有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工作已滿6個月未滿1年的應賠償一個月工資。大概意思就是這樣,具體條文記不清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如果單位沒有提前30日出書面通知的,口頭辭退職工也是可以的,但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提前一月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像你老婆已經工作了近兩年了,可以多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單位臨時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你老婆可以多獲得3個月的工資。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口頭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釣魚佬老頭
1、單位違法解除不到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可要求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老闆口頭辭退職工,也不給補償,怎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
5樓:匿名使用者
撥打12333或者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6樓:小靚生活日記
那也要看你跟boss是什麼樣的性格了,他的法律法律知識怎麼樣,他的人際關係如何?也算場博弈。重要的是,你會不會去做,do something.
7樓:
1、當用人單位口頭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要立即要求其出具書面的通知書,不給書面通知書就堅決拒絕辦理離職手續。即使形勢逼人,被迫辦理離職手續,也要留下辦理離職手續的書面材料。
2、用人單位沒有出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之前一定要每天準時上下班。並要杜絕工作失誤,防止用人單位找其它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進入公司,勞動者應立即撥打勞動監察大隊的**,請求他們來解決。
即使最終未進入用人單位,勞動監察大隊也有了立案記錄,以後在進行勞動仲裁的時候可以以此記錄作為重要的證據。
單位提前一個月口頭通知辭退我,合法嗎?
8樓:巧米樂
如果屬於以下情形,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不屬於上述情形,公司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你所說的時間推算,如果在單位滿6個月,就按一年計算,就是2個月的工資;如果不滿6個月,就按半年計算,就是1個月的工資)
附47條: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對你的提問有兩種理解:
一、是否「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進行支付」,按照你們雙方簽訂合同辦。
二、關於「經濟補償」問題,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以下為詳細: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0樓:上海l律師
1、單位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工資應當按照實際工作時間發放
11樓:匿名使用者
繼續做。口頭通知算個p。不甩它。你又不是隻狗,喚你來你就來,趕你走就走啊,沒有這樣的事,今天資本家的囂張與廣大勞工的忍讓有直接關係,不僅害了自己這一代,也害了下一代。
口頭辭退,是單位還是員工舉證? 10
12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如因此產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應該屬於自認的事實,即當事一方提出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表示認可的,不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
因為公司如果不承認辭退你,你可以接著上班啊。
14樓:韓飛律師
對於是否已辭退,勞動者負有舉證責任。
對於辭退的原因,用人單位舉證。
單位解僱是否有補償,分以下三種情況:
1、違法解除。單位辭退你,沒有任何合法理由,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也就是2n;
2、合法解除。用人單位有合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無補償合法解除的情況。如果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判刑等情況,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你補償或賠償。
15樓:戚廣利
這個非常簡單,被辭退已經形成事實,不需要舉證。
公司辭退員工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口頭說有效嗎?
16樓:薔祀
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辭退員工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口頭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7樓:咬字嚼句
口頭說明是無效的,需要在辭退員工之前一個月做出口頭通知。
..................................
看是否簽了合同
(1)如果籤合同了,勞動法規定,辭退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需要賠償。賠償原則是,工作半年以上,需要賠償一個月工資,不夠半年的,賠償半個月工資。
(2)如果沒有籤合同,勞動法規定,需要賠償員工雙倍工資,你幹了幾個月,就需要賠償幾個月。
對上一條的補充說明
根據辭退員工需要提前通知這一條,可以提出賠償,比如三個月工資。因為,公司沒提前通知,造成了自己失業,還需要臨時找工作,所以這一條也是爭取賠償的依據。
加班費用一般是平時工資是雙倍到三倍,這些加班的時間,幹活的內容,最好有所記錄,可以作為一個有力的證據。另外,如果是懷孕的員工,國家也有相關規定,懷孕期間,公司不能辭退員工,否則按上班支付工資。
對樓主的一些建議:聯合你們同事,去仲裁一下,協調賠償,真不行了就打官司。
18樓:重複簡單的事情
如果他覺得你是個刺頭的話,一定會書面通知你的。反之,覺得你還不至於去做過激的給公司製造麻煩的事情,大多數情況下也就口頭通知了。
你可以提出要求,請他們給你書面通知,如果你考慮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訴的話。
19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辭退不生效。
用人單位口頭辭退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應當繼續上班直至出具書面解除合同證明,避免用人單位以口說無憑按曠工處理,難以維權。
用人單位拒絕上班的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出具證明。
對辭退違法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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